增值税核算中“谁小取谁”原则的运用 来源: 作者:耿秀珍 日期:2010-03-17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关于“转出多交增值税”子目 这个子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向税务机关申请要退回的税额。 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本月有实际发生额,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的情况下,转出的金额是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本月发生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中按“谁小取谁”原则确定。 例2:某企业每10天缴纳一次增值税,当月共预缴税款200000元,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有以下三种情况,请分别说明企业期末该如何处理? (1)期末余额是借方280000元; (2)期末余额是借方150000元; (3)期末余额是贷方50000元。 处理思路: 1.当月有预缴税款200000元。 2.分别三种情况确定月末转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 (1)当期末余额是借方280000元时,200000元小于280000元,按“谁小取谁”的原则,故实际退税200000元,处理完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为80000元,这是因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而产生的,这时只能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继续抵扣,就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了。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200000. (2)当期末余额是借方150000元时,150000元小于200000元,故实际退税150000元,处理完毕,“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这种情况说明本期预缴的200000元中,有50000元是真正要缴给税务机关的,另外的150000元是多缴的,故退回。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50000. (3)当期末余额在贷方50000元,说明企业原先预缴的200000元还不够,还要补缴50000元的税款给税务机关。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0. 二、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对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①会计分录是固定的,即: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②金额的确定,按“谁小取谁”原则,将一般纳税人的欠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谁小抵谁。 例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欠缴增值税为100000元,9月末有留抵税额,这时分以下两种情况,请分别说明企业期末该如何处理? (1)有留抵税额80000元; (2)有留抵税额120000元。 处理思路: 1.8月欠缴增值税100000元。 2.分别两种情况确定抵减欠税金额。 (1)有留抵税额80000元,小于欠税100000元,故抵减欠税金额为8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0000. 尚欠缴增值税20000元,如果10月份及以后月份又产生了留抵税额,继续用来抵减欠税金额。 (2)有留抵税额120000元,大于欠税100000元,故抵减欠税金额为1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 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会计处理是固定的,红字冲减进项税额和未交增值税,金额要按“谁小取谁”原则确定。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算,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实际退税金额是用“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比较,谁小就按谁进行退税;月末退回多预缴的税款是用“已交税金”明细科目本月发生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比较,谁小就按谁进行退税;留抵税额冲减欠税是用欠税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比较,谁小就用谁冲减欠税额,在这三者中都体现着“谁小取谁”原则。所以在复杂的增值税处理中,大家只有正确理解增值税的内容,不断总结有关技巧,才能快速准确地进行增值税的核算,以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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