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央企酒店“待嫁” 重组把好财税关来源:作者:秦文娇日期:2010-03-19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久前表示,将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全面开展非主业宾馆酒店的分离重组工作。国资委强调,分离的非主业宾馆酒店将通过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市场转让等方式,重组到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优势中央企业。据统计,目前几乎所有央企都有宾馆酒店,“待嫁”酒店至少在2000家以上,资产达千亿元以上。那么,这些被剥离出来的宾馆酒店最终将花落谁家,自然就成了业界关注的焦点。对此,笔者认为,纳入重组范围的央企除了要关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问题外,厘清不同重组方式下的财务处理问题也很重要。  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酒店重组  国资委在今年的央企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力争3年~5年内将央企宾馆酒店划归给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优势中央企业。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的范围包括不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兴办的各类非主业宾馆酒店。这种划拨属于会计上的非同一控制下的酒店重组。实务处理参见例一。  例一:大华集团是一家以酒店为主业的央企,2010年1月1日,通过定向增发股票面值2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并支付银行存款100万元,吸收合并盛凯集团(其属于非主业酒店央企)下的燕开大酒店。合并日燕开大酒店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确定。  本次重组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8%(6000÷6100×100%),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特殊重组。即合并后各项资产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各项资产  4000  商誉    3150  贷:各项负债 800  银行存款 100  股本   2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同一企业控制下的酒店重组  在央企酒店重组过程中,可以结合资产状况选用不同的方式,有些央企则先行一步做大酒店。例如2009年6月初,中石油旗下中国华油集团成为整合平台,中石油内部的核心酒店资产已经陆续通过划拨、股权转让等方式进入了华油集团。这种划拨属于典型的同一控制下的酒店重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为是集团内部的合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目前央企酒店重组可能会把相关央企中非主业资产剥离出来,而后以同类产业相合,形成新的独立企业。实务处理参见例二。  例二:贵苑大酒店和贵和大酒店同受某省电业集团控制。2010年1月1日,贵苑大酒店支付合并对价2500万元吸收合并贵和大酒店。合并日贵和大酒店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贵苑大酒店“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余额为350万元,所得税率为25%,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税金,合并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账务处理为:  借:各项资产 3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0  贷:各项负债 800  银行存款  2500.  财税差异: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也不确认商誉,而是将差额冲减“资本公积”科目。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贵苑大酒店吸收合并贵和大酒店不涉及股权支付,不属于特殊重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则贵和大酒店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4000万元,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0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  贷:资本公积  250.  人员分流的财税处理  央企酒店资产的出让和接收,并不是简单的把产权一卖了之,而是将其众多历史遗留问题一并转手,比如职工的安置问题,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引入的“辞退福利”进行确认和计量。  职工分流的会计处理。(1)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2)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职工分流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1)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不符合税法上对费用的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