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刘思淼日期:2010-08-06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指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二者*5的区别在于,生产型增值税只能抵扣属于非固定资产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同时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质上是扩大了抵扣范围,相应地,这一减税政策也给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带来了极大变化。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用于自制固定资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采购工程物资时,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不含税金额计人“工程物资”,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过专用发票的认证便可在当期进行抵扣。  例1:企业于2009年6月8日自建一项工程,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万元,支付增值税34万元,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万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8月2日领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万元,所含增值税为8.5万元。分配工程人员薪酬40万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11月20日完工交付使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2.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0  原材料 200000  贷:工程物资2000000  3.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原材料500000  4.分配工程人员薪酬  借:在建工程4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0000  5.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700000  贷:在建工程 2700000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出现非正常损失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  例2:某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含税价为117万元,专用发票上已注明增值税额,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0  (四)销售企业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企业于2009年9月22日转让同年2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17.5万元,该固定资产售价3627万元(含增值税)。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25000  累计折旧 17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银行存款362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75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75000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前未纳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4:企业于2009年6月转让2007年6月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原值9.36万元(其中买价8万元,增值税为1.36万元)。已提折旧1.872万元,该固定资产售价8.424万元(含增值税),该固定资产原所含增值税1.36万元未计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74880  累计折旧 18720  贷:固定资产93600  应交固定资产增值税=(8.424/1.04)×4%/2=0.162(万元)  借:银行存款 842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26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20  借:固定资产清理 7740  贷:营业外收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7740  (五)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可视同销售,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固定资产的,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以使用过的旧资产换入新存货的,应当以存货的当期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作为换出资产的成本”以及会计价税分开核算的影响,这里的资产公允价值不包括价外增值税金额;三是公式中补价应当为交换双方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问的差额;四是公式中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应当直接计入资产价值的税费,而不包括单独入账的税费。因此,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公式可以表述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计入资产价值的相关税费+(或-)资产公允价值差额。  例5:甲公司以一幢办公楼与乙公司的某种生产设备进行交换,其中:甲公司厂房账面原值300万元,已计提折旧50万元,公允价值290万元;乙公司设备账面原值为330万元,已提折旧22万元,公允价值为27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12万元。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甲乙资产均为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17%=49.3(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9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3000  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90-20=2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70×17%=45.9(万元)  借:固定资产2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9000  银行存款 1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279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6000  贷: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286000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增值税转型会带来固定资产折旧的减少,进而增加利润,提高资产报酬率,最终对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产生影响。笔者认为,为了便于企业外部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在增值税转型期间,企业应对这部分信息进行披露。  (二)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增值税转型后,由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基数的不同,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必须对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加以区分,因此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应着手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应该重新调整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确认标准;二是完善与增值税征管相配套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