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下) 来源:作者:马秀卿日期:2010-10-27字号[ 大 中 小 ] 如何判断中小企业资产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在执行该条款的过程中,如何判断中小企业的资产总额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里的中小企业资产总额是贷款期初或年末的时点数,还是企业年资产总额的平均数?如果是企业贷款期初的时点数或期末时点数,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是当企业贷款时,企业资产总额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但到期末,企业资产总额发生变化,已经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二是企业贷款时资产总额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期末又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和金融企业就无法判断贷款的企业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了。 对此,部分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的原则执行。也就是说,对中小企业资产总额标准按企业年平均数计算。还有的税务机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执行,即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以上两种方法,对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计算的结果差别不大。金融企业一般都有按统计局口径计算的中小企业的标准。如果按统计局口径计算的中小企业标准执行,应不高于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只能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此外,对2008年以前发生的中小企业贷款存量,在计提贷款准备金时,是否适用财税[2009]9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2009年期初贷款余额,可能一部分是2008年以前的存量,一部分是2008年以后的增量,对2008年以前的存量计提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尺度也不一致。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日期是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按此规定,如果企业2009年期初贷款余额中一部分是2008年以前的存量,将不能执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准备金的政策,只能对2008年以后的增量部分执行中小企业贷款计提准备金的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计提贷款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计提贷款准备金没有作出规定。 融资租赁,实质是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固定资产。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融资租赁的资产实质是财税[2009]64号文件中所述的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企业办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企业办的金融租赁公司两种。对于金融企业办的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将其归属于金融企业,可以按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09]99号文件精神计提贷款准备金。非金融企业办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没有银监会的认可,不能享受金融企业计提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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