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设备大修 房产税基调整来源:作者:侯志勇 温续有 日期:2010-11-23字号[ 大 中 小 ] 2009年9月,某企业对办公楼及生产车间的供暖系统进行了大修,将原来的铸铁管件全部更换成PVC塑料材质。原供暖设备的原值(计税基础)大约是310万元,改建支出585万元,预计尚可使用10年。财务人员在对上述业务进行处理时发现,根据不同的税收法规进行账务处理后,房产税的计税原值出现多个数值。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会对房产税的计税原值产生影响吗? 对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9种观点认为,该项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范围,按照规定年限摊销的,准予扣除。按上述法规规定,该企业账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待摊费用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同时,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该企业每年应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为5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50 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直至“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余额为零为止。 按照这样的账务处理,该项支出在计算房产税时,计税原值将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按增加后的原值50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二是按每年摊销后的余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呈逐年递减方式,每年减少20万元)。三是按照190万元(500-310)申报缴纳房产税。四是仍按原值31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因为税收管理员在以后年度的日常管理中,一般不会了解“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所以仍按原账面数值申报纳税。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项支出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核算范围,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应计入支出成本中。其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均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9款规定,作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使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按照上述法规规定,对办公楼供暖系统的维修与修缮,属于对不动产的维护,应将使用的材料成本以及进项税额计入办公楼的“在建工程”科目,相应增加原值。该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85 贷:银行存款 585. 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 借:固定资产 585 贷:在建工程 585. 在这种账务处理方式下,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将增加585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自然就由原来的310万元变成了890万元。 上述两种处理意见,究竟哪一种正确?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后,房产税的计税原值该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9条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那么,首先确定该企业的该项支出,不论如何核算,均应全额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所以,该企业的该项支出585万元,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该扣减原来设备的账面价值,即按照275万元(585-310)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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