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教育费附加以实缴“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实缴“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来源:作者:高太君日期:2010-12-02字号[ 大 中 小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对于征收范围即将扩展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以实缴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可以这样理解,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来计算的,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而且它的计征依据并不是“三税”的应纳税额。在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上,也不能理解等同于“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是与主税存在着先后之别的,切记“三税”的“实际缴纳”之时就是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发生时间。另外,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举例说明,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企业10月份少缴增值税20万元,消费税30万元,营业税10万元,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三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20+30+10)×3%=1.8(万元)。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教育费附加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l日、3日、5日、l0日、l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由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是在1994年分税制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而教育费附加由地税局征收管理,因此,教育费附加在缴库的时间上不一定与“三税”的纳税期限完全一致。同理,教育费附加在缴库的地点上也不一定与“三税”的纳税地点完全一致。 教育费附加减免特殊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一种属于附加性质的征费,除特殊情况外,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单独减免。教育费附加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也就是说,只在主税发生减免时,教育费附加才相应发生减免。需要纳税人特别重视的教育费附加减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第120号)规定,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2.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