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属视同销售来源:作者:徐伟 胡海啸 柳祖岩 日期:2010-12-15字号[ 大 中 小 ]   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受托代销商品,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风险等级:☆☆)。  情景回放:  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受托代销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2007年的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因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务行政复议。  2007年12月,A公司受托为M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34万元,该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的30%作为A公司代销手续费,M企业向A公司按扣除代销手续后的金额开具了普通发票。A公司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2.销售代销商品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2340000,贷记:应付账款2340000.3.收到M企业普通发票,支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2340000,贷记:代购代销收入702000,银行存款1638000.企业按代购代销收入缴纳增值税=702000×17%=119340(元)。  风险点评:  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最易出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企业混淆了增值额与视同销售的概念,对收取手续费的受托代销业务,受托方销售商品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2340000÷1.17×17%=340000(元)。  税官建议:  企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本身的经营活动和税金的计算缴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对税法视同销售的规定要把握好,虽然会计上不作收入但税款不能忽视,存有侥幸心理往往会吃大亏。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风险等级:☆☆☆)。  情景回放:  公司会计人员:“你好,我公司是新办出口企业,来申报这个月的出口退税。”  申报窗口税务人员:“对不起,系统提示,您还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不能办理退税申报!”  公司会计人员:“我们已经办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为什么仍不能申报出口退税呢?这个月再不申报的话,就要超期补税了!”  申报窗口税务人员:“按照规定,您还必须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只有办理完出口退税认定,您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风险点评: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真实的业务是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但是严格按照出口程序办事也很重要。如果不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仍不能享受到应有的退税优惠,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是享受退税的前提,企业应在出口备案登记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只有先办理完出口退税认定,企业才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同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仍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税官建议:  出口企业应该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索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防止超期申报补税情况的发生。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规定,出口企业在出口备案登记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