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来源:作者:李传双日期:2011-03-23字号[ 大 中 小 ] 一、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且进项税额按规定已抵扣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2年2月出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80000元,增值税额为30600元。该设备于2009年2月购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0元,已抵扣。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出售前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相关税费,会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原价=200000(元);固定资产出售时累计折旧=(200000÷10)×3=6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0 借:银行存款210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0 如果该设备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出售时间为2011年10月,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10600元,其他条件不变,该企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会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原价=200000+34000=234000(元);固定资产出售时累计折旧=(234000÷10)×3=70200(元);应交增值税=[210600÷(1+4%)]×4%÷2=405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3800.00 累计折旧70200.00 贷:固定资产 234000.00 借:银行存款 210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6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5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42750.00 贷:营业外收入 42750.00 根据《通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不再免征增值税。 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2009年1月购入自用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固定资产原值为35.1万元,已提折旧4万元,转让价30.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相关税费,该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305000÷(1+4%)×4%÷2]=5865.38(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11000.00 累计折旧4000000 贷:固定资产 351000.00 借:银行存款30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913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865.38 借:营业外支出11865.38 贷:固定资产清理11865.38 另外,如果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一致。承上例,其他条件不变,该企业出售小轿车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305000÷(1+3%)×2%]=5922.33(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311000.00 累计折旧40000.00 贷:固定资产 351000.00 借:银行存款 30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9077.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22.33 借:营业外支出11922.33 贷:固定资产清理11922.33 (二)固定资产的其他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分配给投资者或对外投资,或将自制、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额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09年7月1日购入电脑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0元,已抵扣,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2009年10月31日,企业将该批电脑通过当地红十字会捐赠给受灾企业。该批电脑已提折旧20000元,捐出时支付清理费2200元,捐赠时该批电脑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会计处理如下: 销项税额=(200000-20000)×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200.00 贷:银行存款 22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30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00 借:营业外支出212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2800.00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根据《条例》第十条(一)至(三)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因自然灾害发生固定资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已经抵扣的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通知》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4:2009年7月1日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00元,已抵扣。7月27日企业发生火灾,该机器设备被大火烧毁。该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6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00 借:营业外支出46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6800.00 如果该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而完全毁损,则相关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0 笔者认为,《通知》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和疏漏,应做如下调整: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应按产品分摊的已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与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自制的,情形(一)应做视同销售处理,情形(二)和(三)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剔除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人工费及分摊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对自制固定资产净值或折旧费的影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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