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晓晖日期:2011-04-14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供应商通常会在购货方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折扣、折让补偿,购货方、销售方如何处理呢? 案例 盛飞公司是一家生产灯具的厂家,公司产品远销海内外,公司对经销商有一个优惠措施,如果经销商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可得到2%的返利;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可得到3%的返利;如果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可得到5%的返利。对于这部分返利,盛飞公司和经销商该如何处理?发票又应该怎样开具?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盛飞公司给销售100万元的经销商返利2%,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经销商A-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 经销商A需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16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3400 贷:应付账款——盛飞公司-20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红字专用发票该如何开具?是由销售方开具还是购货方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另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这一文件规定,销售方和购货方都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购货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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