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一一排查管理费用 抽丝剥茧发现问题
一一排查管理费用 抽丝剥茧发现问题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董爱国日期:2011-04-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某机械厂位于A县,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不同型号的机械配件。2010年,A县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工作安排,对其2009年度地方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管理费用列支数额较大,占销售收入比重较大,并且与上年管理费用相比增长过多。为此,稽查人员询问了该厂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表示,为防止假冒产品的出现,该厂于2009年3月购买了一项专项防伪技术,价值36万元,于当月投入使用,合同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并将摊销额列入管理费用。于是,稽查人员审核了该厂“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账户,发现自防伪技术使用后,产品销路逐月上升,2009年3月~8月,该厂按合同规定每月摊销无形资产1万元(36÷3÷12);9月~12月,账面上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调增至每月7.5万元。至2009年底,该厂“无形资产”账户已无余额。 稽查人员审核该厂2009年底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厂“应付福利费”年初余额为51万元,全年未发生变化,而审核该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时,发现该单位当年列支福利费21万元。该厂财务人员对此表示,年初51万元为2007年底“应付福利费”累计结余数额,21万元为2009年实际列支数额,未超标准。 该财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是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该厂为了调节利润,任意改变无形资产摊销期,加大了当期的管理费用,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6万元[(7.5-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留待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厂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1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应调增计税所得额47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75万元。最后,该公司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175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接受了处以所逃税款1倍的罚款。 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2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6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7500 贷:应交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117500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117500 营业外支出——罚款117500 贷:银行存款 235000. 分析 在税务检查中,由于企业管理费用核算内容繁多,一般要从管理费用的开支和生产、销售收入、利润增长的比例关系来分析是否存在问题,尤其要对增量大的各项开支内容进行排查,审查有关明细账户,以便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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