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京平 王树斌 谷建华日期:2011-06-14字号[ 大 中 小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例如,A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500万元贷款,贷款年利率5.94%,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展期3个月,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A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74250元(5000000×5.94%×3÷12)。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74250 贷:利息收入 74250. 假如A银行尚未收到B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A银行在9月30日计算应收取利息收入74250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74250 贷:利息收入 74250. 如果A银行在12月31日仍然没有收到6月30日计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90天(含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74250 贷:利息收入 -74250. 同时,在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记入742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9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无论是税务规定还是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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