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谭玉林日期:2011-06-28字号[ 大 中 小 ] 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亮点,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业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进项税额 (一)外购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运输费用取得正规运输发票的,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抵扣。而一般纳税企业外购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如:小汽车、厂房、仓库等,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是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成本。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1500元(取得正规运输发票),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款项全部用银行存款付清。则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13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605 贷:银行存款 60000 (二)自制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在自制生产性固定资产过程,外购工程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领用的原材料与库存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为自制一生产用设备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买价为60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清。建造该固定资产过程中,该批工程物资全被领用,另外领用原材料10000元,相应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领用外购的库存商品一批,成本为30000元,相应的进项税额为5100元,售价为4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 贷:银行存款 70200 2.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60000 贷:工程物资 60000 3.领用原材料与库存商品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 贷:原材料 10000 库存商品 30000 如果上例中,自制的是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那么购入工程物资时相关的进项税额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建造过程中领用原材料,要把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领用库存商品时,要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者投入取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如果是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入资产成本。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捐赠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都不能抵扣,而是计入资产成本。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生产性固定资产时,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了抵扣。但是,如果相关固定资产改变了当初的用途,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例3:2010年3月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将2009年4月购入的固定资产6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已提折旧15000元,专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借:在建工程 526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650 三、销项税额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了抵扣,销售时则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给予抵扣,而是计入了资产成本,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4: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4月将2009年5月购入的一生产性设备出售,该设备原价100000元,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出售价格为80000元,出售时已计提折旧15000元,增值税率17%,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和减值等因素。企业出售该固定资产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8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确认价款与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93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3.结转处置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二)视同销售情况下的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处理。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能够抵扣的生产性机器、设备等)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根据销售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其净值为销售额。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