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值影响因素及考核目标来源:作者:杨梅日期:2011-07-29字号[ 大 中 小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考核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重要依据。但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具有自身的特点,影响国有资产增值的因素较多,因此考核目标也与其他行业事业单位有不同之处。笔者就此探讨,并提出调整考核目标的建议。  一、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及考核的要求  (一)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  1.资产具有多样性、复杂性。事业单位性质不同、定位不同使其承担了不同领域、不同重点学科的科研项目或工作任务,这就决定了其资产的多样性。农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很多,有茶叶所、水稻所、畜牧所等农业专业研究所,也有东海水产研究所、南海水产研究所等水产专业研究所,还有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业部信息中心等直属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资产具有多样性特点,拥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等,固定资产因其所涉及的领域不同(如农用机械、水产捕捞、畜牧兽医等)相对比较复杂。  2.资产具有技术性、专业性。一是拥有品种多、规格全、精度高的科研仪器设备。如我所的“农业部黑龙江流域渔业资源环境重点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主要是进行黑龙江流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的观测站,所用声学多普勒水流剖面仪、便携式遥控水下摄像监视系统等都属于专业局限性强、技术性强、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二是农业科研大部分成果的样品来源于田间、基地,所以必须拥有足够大的实验田、实验鱼池等实验基地供科研工作者采集、保存科研试验所需的样本。在对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成立的中试车间,所购买的资产同样具有研究的专业局限性、技术性。  3.资产具有共享性、经常性。农业事业单位研究范围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决定了它所适用的科研仪器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同时,还有共享性和经常性。农业研究领域所涉及动物、植物、微生物、加工等多种领域,多年来在这些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和科研仪器资源,根据课题进展经常不断地进行仪器设备的添置,建设了较为完整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及野外台站等。如我所建立的“农业部水产生物技术重点开放实验室”拥有完整、全面的技术、仪器设备,对具有学科交叉性、融合性的农业动植物、生物、资源调查研究方面的不少课题具有共享性、经常性。  (二)目前考核目标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强化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规定》(农财发[2001]12号)规定了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有关办法。为进一步完善考核规定,《关于开展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农财管函[2002]21号)对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正,并完善了考核计算方法及考核表的格式和内容。同时,以鉴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的方式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进行了考核,但是笔者发现,农业事业单位若想达到国有资产增值的目标非常困难,应以保值为考核目标。  二、影响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值目标的因素  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为发挥行业共性技术研究、行业公益性研究等,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应用基础研究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为社会提供科技成果。由于农业行业的特殊性,农业科研机构直接服务于“三农”工作,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分散的农户,且多是提供公益性服务。因此,社会效益明显,但经济回报较低,而且农业科技产品易受自然条件和外界环境影响,投资风险和市场波动性大。影响因素主要有:  (一)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部分。一般基金是指事业单位留存的结余资金,投资基金是指用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事业收支有结余,在扣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尤其是非营利性科研事业单位的财政投入不断增长,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科研单位的积极性,创新科研成果不断出现。可是财政投入却具有“项目资金多,人员、日常公用经费少”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科学事业费特别是基本支出严重短缺,专项支出比例过大。在此种财政投入格局下,各科研单位不得不采取措施加大其他收入的力度,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即便加大其他收入的力度也不能完全解决资金缺口,而且还会使以社会公益为主的科研单位偏离其业务宗旨,并且通过经营创收来完成增值指标,也会影响国家整体科研创新的能力。所以依靠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增加来完成国有资产增值目标比较困难。若想通过投资基金增加完成国有资产增值同样困难,因为目前农业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富余资金再去增加对外投资。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事业单位持有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考核办法中规定“对客观因素所引起净资产增减进行必要的调整,即从期末净资产中扣除客观因素所引起的增值部分,再加上客观因素引起减值部分。其中扣除的增值因素包括:1.农业部、其他部门和上级单位拨人(拨款)增加的资产;2农业部、其他部门和上级单位无偿划入增加的资产;3.资产评估(重估)增加的资产;4.接受捐赠增加的资产;5.清产核资经确认增加的资产;6.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资产。”对于农业科学事业单位而言,其主要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所形成的固定基金也均为“拨款增加的资产”,所以年度内增加的固定基金绝大部分均为调减项,不能形成增值因素。  (三)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修购基金是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上述两项基金形成国有资产增值因素的前提条件是当年基金支出数不得大于当年计提数,为实现增值目标,单位必须量入为出,在无法预计年度收支的条件下不能发放职工福利,也不能进行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而这样做恰恰违背了这两项基金计提的目的。另外,职工福利基金计提的前提条件是要有结余,如果没有结余该基金也就无从增加了。  (四)经营亏损  对于大多数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而言,经营都是其弱项。由于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片面要求科研单位向农民创收,既不符合国家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实际上也难以执行。以农科院的茶叶所、果树所为例,在农业结构调整的初期,利用几十年的研究成果,向农民推广了一些果、茶苗木和生产技术,取得了一些收益。但由于研究的对象是多年生的植物,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逐步到位,农民不可能每年都新买苗木,研究所的收入没了来源,对其存续和发展就会有重大影响。故以经营作为国有资产增值因素也不可行。  三、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考核目标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对农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原因在于:首先,由于农业事业单位主要宗旨是为社会大众服务,其社会效益大,经济效益小;国家百姓受益大,单位受益小;行业及社会影响广泛,社会及经济效益增值明显,单位影响局限,增值不显著。其次,国家财政投入是此类单位赖以生存的最主要资金来源,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也就没有社会公益性科研单位的生存和发展。财政资金对此类单位来讲应该是消费性资金、社会公益性生产资金,而不是经营性资金,因此不应以盈利为指标进行考核。第三,社会公益性科研单位的产品——科研成果也决定了国有资产应以保值为主。社会公益性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研制周期长,投入资金多,风险大,不确定因素多,形成的成果为国家所有,主要用来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为社会起到了增产和增收的作用。最后,以增值为目的的国有资产考核指标,会使以社会公益为主的科研单位偏离其业务主旨,随着压力的不断加大,千方百计创收越来越成为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主要甚至首要目标,科学研究的中心地位不断被削弱,关系我国农业发展长远利益的重大基础研究、基础性工作越来越薄弱,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原创性科研成果越来越少,后果令人担忧。  因此,笔者认为的考核目标应确定为保值,只要保值就说明其资产运营安全,当然,如果能在保值基础上实现增值更好,但不宜作为硬性考核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