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原材料”科目中暂估材料的纳税评估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茜日期:2011-11-21字号[ 大 中 小 ] 制造业企业的原材料费用在产品成本构成中往往占有较大比重,在对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评估的实践中,原材料中的暂估材料核算显现出隐蔽性、随意性等特征,需要加强相关内容的解剖式评估与核查。 原材料中的暂估材料主要是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商“原材料”、“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在税收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暂估材料的问题,但多数存在长期发票不到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性原则,对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应做纳税调整。所以,我们要加强对暂估材料的税收评估检查。 “原材料”科目中的暂估材料,一般是月度终了,对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材料的凭证,应当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并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格暂估入账,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正常处理如下: 1、采购或仓库部门收到实物时,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入库单,实物进入仓库。当月终了,对于本月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到商品的凭证,分别商品科目,抄列清单,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价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材料) 2、收到材料的发票账单并随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付款,验收单附发票后,会计做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同时,根据发票账单所附验收单的日期或附表,统计本发票账单需要冲减以前月份材料暂估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材料) 红字 材料暂估的会计原则明确指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目前,在我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单位往往利用该种会计业务,虚估材料,从而多结转材料成本,少交企业所得说。对此,应如何还原事实真相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查其原材料暂估数量,看暂估数量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若暂估材料数量较日常购进数量明显偏大,则应了解其原因,必要时实地查看其仓库保管员入库单据。如案例1某单位2008年某材料明细账。 表见附件 从账面看,该单位3月50号凭证暂估材料71.36吨,我们分析: 1.该单位月购进20吨左右,而3月一笔便暂估71.36吨,单位有这么大的需求量吗 ? 2.该单位材料的买入价相对平稳,并不存在需要囤积材料的原因。 3.该单位材料的耗用逐月呈上升趋势,而单位月产量是否也呈上升趋势呢? 经我们约谈,1.该单位不能提供71.36吨的真实的原始的入库记录。2.了解到该单位根本没有可以囤积如此大量存货的仓库,3.更重要的是,经与单位每月产量比对,材料耗用并没有与产量成正比。事实面前,单位主办会计承认了虚估材料,多转材料成本的事实。 二、查其发生暂估材料业务上月及当月的账面库存数量,若是存在不暂估材料入账,账面当期库存便会出现红字的现象,则应重点检查其材料耗用,若是产品较单一,可以测算一下其投入与产出比,逐月比较,从中发现异常。如上述案例1中,单位3月31号凭证购货15吨,当期余额15.51吨,3月材料领用55.62吨,试想,如果3月48号凭证不暂估71.36吨,那么3月的期末余额便是红字40.11吨(15.51-55.62),从这一角度,我们也能觉察到其暂估大额材料的风险性,如果单纯应对这种风险,我们更多的,应注重从企业的投入与产出进行比较,可以逐月进行比较,更可以年度与年度之间进行比较。 三、查其暂估材料价格,如果价格明显异常,特别是年度末暂估材料价格偏高,或是跨年度红字冲回的暂估材料,则应查清是否存在人为抬高原材料单位成本,以调节当年利润。我们可以要求单位提供购货合同,查清其价格异常的原因。如案例2某单位2009年材料明细账。 表见附件 从账面看,该单位2009年12月49号凭证暂估原材料31.36吨,暂估材料款3090528元,从账面情况分析: 1.该单位2009年该材料进出均未注明单价,而经我们数据加工,发现全年价格稳定,均是每吨70000余元左右,何来同是12月购货暂估材料的单价竞达每吨120000余元? 2.该单位全年产销一直稳定,为何在2009年年末要购进如此一笔? 经我们评估,单位不能提供该笔购货合同,不能解释12月购进该笔材料的原因,甚至不能提供对方单位的经营地址及厂家全称。单位承认,因当年经营形势较好,到了年末无法调节,因而想以此控制一下利润。经计算,单该笔虚估材料款,影响材料成本2283788.09-(1772827.02/24.93×22.41)=690164.61(元)。 四、查其红字冲回分录,看其是否是以相同数量、相同金额以及相同的往来单位红字冲回的,特别注意与其到账发票所具金额核对,任一笔数字存在差异,都应理清每一笔差异的成因,必要时查看其材料入库原始记录和购货合同,查明差异原因。如案例3 中某单位下列5笔会计业务: 1.2008年12月87号凭证,暂估材料61.14吨: 借: 原材料——暂估2593616.07 贷: 应付账款——A单位 2593616.07 2.2009年3月23号凭证,票到入账(17.985吨): 借:原材料1617418.76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金)274961.19 贷:应付账款——A单位 1892379.95 3.2009年3月24号凭证,红冲暂估(17.985吨): 借: 原材料——暂估 1617418.76(红字) 贷: 应付账款——A单位 1617418.76(红字) 4.2009年4月26号凭证,票到入账(24吨): 借:原材料2010256.36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金) 341743.58 贷:应付账款——A单位 2351999.94 5.2009年4月27号凭证,红冲暂估(24吨): 借: 原材料——暂估976197.31(红字) 贷: 应付账款——A单位 946197.31(红字) 从以上5 笔分录看,我们作如下分析: 1.该单位2008年12月暂估61.14吨,金额为2593616.07元,在第3笔和第5笔分录合计冲回2593616.07元,貌似全额冲回了,但吨位仅冲回41.985吨,这里肯定有问题。 2.再看购入的两笔,3月份购入单价为每吨89931.54元,4月购入单价为每吨83760.68元,而2008年12月暂估的单价为每吨42241.30元,试想如果暂估是真实的,61.14吨一笔入库也是真实的,那么单价可能不同吗,可能相差如此之远吗? 3.综观该单位几年来的记账方法,这种暂估后随意红冲的情况屡屡发生,使整个材料账混乱不堪,是什么原因促使企业如此操作? 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是约谈单位主办会计,首先确定61.14吨是虚估的,其次,单位在第二年均将虚估的金额冲回,而吨位没有全部冲回,反而降低了材料的单位成本,但这只是表象,于是我们将所有材料账还原,即将虚估的还有随意冲回的,全部剔除,还原后的账面,可谓是图穷匕现,我们理清明了了单位暂估材料的目的有两点:1.仅冲金额不冲吨位,掩饰日常多耗材料的实像。2.以暂估金额与实际购入金额的差异,调节每年的利润。 五、查其“应付账款”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核对每一笔资金流向,有无虚估材料的同时套取现金的情况。如案例4某单位2010年B单位应付账款账页。 表见附件 这是某单位B材料供应商明细账页的一部分,该单位业务量较大,每月其主材均有2000多笔暂估入账和红字冲回业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核对每一笔材料的暂估、回冲是很费时费事的事 ,这时,我们可以先从其材料供应的往来单位入手发现疑点。如该单位,我们做如下分析: 1.8月2038号凭证暂估材料(合同号为401032号)材料10376390.88元,而在11月2398号凭证红字冲回时,仅冲回9876390.88元,差额为500000元,难道该笔合同中还有一笔暂估材料未能冲回? 同样再看 9月2193号凭证暂估材料(合同号为401035号),11月2399号回冲也是这种情况,差额为3000000元。而,看该单位期末已经结平。那么3500000元哪里去了呢? 2.再看11月2207号凭证,付款3500000元,按常理,暂估材料一般只涉及一估一冲,而不应涉及其他科目,但该单位记账时,并未单设应付账款-暂估材料该科目,所有关于B单位的往来,均记在“应付账款——B单位”下。 根据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们对该单位40132号合同、401035号合同进行审查,同时对11月2207号会计凭证进行审查,结果:比对40132号合同、40135号合同,单位分别虚估材料50万元、300万元,合计350万元;再看11月2207号凭证, 会计分录为: 借: 应付账款——B单位3500000 贷: 银行存款350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转账支票存根,存根联为“B单位、材料款”,然而数字如此巧合,总让人有一种直觉这里有问题,再去该单位开户行核对原始单据,发现转账支票的收款人并非B单位,而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由此,该单位虚估材料入账不仅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350万元,同时应对该法定代表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我们对企业暂估材料分析评估中经常遇到的几种情况,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我们还应注意了解单位原材料的主要购货渠道、仓库的容量、生产的淡、旺季、材料的存放期有无特殊要求、以及产品的生产周期等等。 总之,对暂估材料的检查,我们要牢牢抓住每一笔暂估材料及暂估材料款的走向,所谓雁过留声,鹤渡留影,只要做有心人、细心人,总会水落石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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