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网络团购收入的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潘皓青日期:2012-01-05字号[ 大 中 小 ] 一、网络团购的含义及模式 (一)网络团购的含义 2010年,网络团购在中国形成一股强有力的风潮,一直蔓延至2011年,已成“千团大战”之势。中国的网络团购模式起源于美国的团购网站Groupon.com,拉手网、满座等团购网站都属Groupon模式的团购网站,它们本质是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一个网络团购服务平台。 网络团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将此定义为:通过互联网渠道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向厂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网络团购的交易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团购网站、商户和消费者。 (二)网络团购的模式 网络团购根据团购标的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实物方式 实物团购主要涉及普通有形商品的交易。消费者若对实物感兴趣可以点击购买,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网上支付工具付清货款后,直接填写所购实物的快递送达地址,所购实物最终由物流公司送至消费者手中。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以低廉的折扣价格购买到了商品,商家在售出商品的同时也达到了一定程度上宣传的目的,而团购网站则从商品的贷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收入。 2.电子券方式 电子券团购主要涉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付款之后会收到团购网站发的电子消费券,消费者即可凭电子券到商户实地消费。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以低廉的价格获得了商家的服务,商家实际提供服务后获得了报酬和广告宣传效果,而团购网站除了在商品的贷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收入外,还从消费者团购开始到实际消费的这一段时间内获取了资金沉淀的收益。 从以上分析及经济学的角度可以看出,网络团购能把大量分散有效的需求收集起来,反向配置给资源,因减少资源浪费而创造价值,使得参与交易各方均能实现利益*5化。 二、商户在团购中的收益分析 (一)有形收益 1.收入增加 网络团购能够直接增加商户的销售收入。美国莱斯大学琼斯商学院的副教授尤帕尔?霍拉基尔(Utpal Dholakia)以休斯顿一家名为“Gourmet Prep Meals”的餐馆为案例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通过在团购网站进行促销,餐馆获得的收入要比不参加团购时高出140%。另外,通过增加曝光率,之前支付全价进行消费的客户,消费金额也比过去增加了两倍。 2.成本减少 由于开展团购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具有较高的固定成本,较低的边际成本,即每多一个人消费商品或服务,商户需付出的成本低于甚至远远低于这份消费的收入。电影票就是最明显的例子,电影院的场所、设备和人员投入是固定成本,而多一个人看电影的边际成本是很低的。团购商品或服务一般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即随着销售量的增加,成本会逐渐递减。 (二)无形收益 1.广告效益 目前参加团购的商户中以中小型服务类企业为主,这些中小型企业通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故他们比较少会运用成本不菲的传统广告来做宣传,而通常采取当街发小广告或促销传单等方式进行推广,这样的广告形式影响力相当有限。团购网站每天的访问量在不断上涨,例如,糯米,美团等团购网站每天的访问量3000以上,这样获得广告效益远远不是传统的促销媒体所能比较的,广告效益也将为商户带来不少潜在的消费者。 2.管理改进效益 团购条款本身的精巧设计,一般都要求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购买或者提前预约时间进行消费,这样可以使得商户提前了解有多少的消费者将会在某些时段内到来,提早准备好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为商家提供及时生产方式(JIT)打好基础,而商户如果能够就此改进生产流程,那么必然能够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形收益会在无形中逐渐提升中小企业的知名度,扩大销售收入;同时帮助中小企业改进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故最终无形的收益也将转化为有形收益,体现为利润的增加。 三、商户网络团购收入的会计处理 由于商户提供的团购标的的不同,团购条款设计的不同,商户在网络团购中承担的风险也有所不同,这必将对商户团购收入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一)实物方式 1.实物团购收入确认的条件 我国目前对网络团购模式下收入的确认,在理论上没有单独的标准,实物团购收入本质上是商品的销售,故可以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指南中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为参考依据。即实物团购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具体会计处理 对于商户而言,实物团购方式与传统商品销售方式基本相同,都会经历合约——交货——收款——售后的过程。 首先,消费者点击付款订购商品,对于商户而言实物商品订单生成,消费者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给团购网站,款项尚未到达商户的账户,此时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消费者,故不能确认收入。 第二,商户发出商品,如果不考虑其他情况的话,商户在发货之后即满足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即可按发出商品的数量以 及团购的单价来确认收入。 如果该实物团购存在消费者退货方面的合约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中,团购网站没有主体地位,也因此不会因为可能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而一旦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则可以依据《合同法》,向商家主张违约者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商品已经发出,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依然影响商户,那么这样的实物团购方式与传统附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相似,具体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附退货条件的传统销售来处理,由商户是否可以合理估计退货比例来决定是否在发货时确认收入以及金额。 最后,团购网站根据订单和商户提供的发货凭据进行资金结算,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分批进行结算,比如*9次结算一半的款,3个月后结算另外一半。团购网站从商品的贷款中获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收入。故对于商户而言,收到贷款后可以冲减债权,同时将支付给团购网站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 (二)电子券方式 1.电子券方式收入确认的条件 电子券团购的销售主要在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或者娱乐服务,而劳务的提供没有所有权的问题,故其可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指南中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为参考依据。即电子券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 2.具体会计处理 对于电子券团购方式,其经历的过程为合约——订单——提供服务——收款。 首先,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点击支付款项后,团购网站会将电子券券号和密码发到顾客的手机上,顾客凭借该短信信息即可在未来的一定时间段内去商家消费。这个过程对于商户而言只是形成服务订单,真正的服务尚未提供,故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消费者到商户消费,此时真正的劳务开始提供,符合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商户应该根据实际消费的数量确认劳务收入的实现。 第三,商户与团购网站进行资金结算通常采用预付模式。目前主流的做法是:商户在订单生成服务未提供前将收到一部分的款项,通常为50%,一半的消费者实现消费时,商户将收到第二部分的款项,通常为30%,服务期结束后,商户会收到剩余20%的款项。根据前文的分析,商户应该按照实际消费量来确认每个期间的收入,而预收的款项应该作为一项负债来进行处理。 在电子券方式中,由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有些消费者在确认团购意向并付款项到团购网站后,会因冲动购买而反悔,或因工作忙碌而忘记,或因预约不上等,服务期结束后没有实现实际消费。按不成文的规则,未被消费的款项在一些团购项目中不予以退款,使得团购成为消费投诉热点,为了拯救信任危机,主流团购网站推出了退款措施,但具体规则不尽相同。如有的网站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时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的网站只能退款到团购网站的注册账户中,不能直接退至银行账户、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未消费的款项如何处理是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协议,与商家没有直接关系,消费者没有消费,商户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也不会有款项流入的可能,所以商户仍应按照实际消费量来进行收入的确认。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