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方式不同 纳税处理有别来源:作者:肖宏伟日期:2012-02-17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频繁发生资产重组业务。其中,采取不同的方式转让部分资产,企业的税收处理也存在差别。本文通过案例,对企业以不同方式转让部分资产所支付的税收成本进行比较。  案例  A总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一分公司M,资产长期闲置。由于市场开发的原因,今年准备启用该资产。但B公司生产许可证已失效,只能转让给A公司才可继续生产。双方约定在保留B法人资格和不进行吸收合并的前提下,由A公司收购B公司的M分公司相关资产。  M分公司车间有土地价值1000万元。厂房原始价值600万元,折旧100万元,净值500万元,评估价值500万元。设备原始价值1500万元,折旧500万元,净值1000万元(2008年以前购置,进项税未抵扣),评估价值1000万元。上述相关债务为其他应付款2500万元。另外,企业存货100万元(原材料,进项税已经抵扣),无留抵税额。  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是只转让资产,还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在税务处理上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方案一:B公司只转让M分公司的资产给A总公司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征收营业税。  B公司转让M分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应缴纳营业税(1000+500)×5%=75(万元)。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存货,以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销售存货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  转让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000÷1.04)×4%÷2=19.23(万元)。  3.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B公司转让M分公司的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应计入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中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评估没有增值,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1000+500)×4%=6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    累计折旧——房屋         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       5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     固定资产——房屋         6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500.  2.计提转让税金(附加忽略不计)  借:固定资产清理           94.23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         ——应交增值税   19.23.  3.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75         ——应交增值税   19.23    贷:银行存款           94.23.  4.收到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2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  5.结转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94.23   贷:固定资产清理          94.23.  A总公司受让资产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40    固定资产——房屋         62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累计折旧——房屋        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      500     应交税金——房屋土地契税    60.  方案二:M分公司整体转让给A公司  B公司将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捆绑打包一起转让。M分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A总公司与M分公司的员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对于存货,在资产打包转让前,由M分公司销售给A总公司,M公司缴纳17万元增值税,将来由A公司进行抵扣。其他涉税事项如下: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公告)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生产能力和资质的问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由于此交易为资产与负债一并转让,属于资产收购重组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由于B公司与A总公司就资产与负债一并进行转让,本次交易没有形成所得和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B公司发生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交易没有增值额,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5.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本次交易虽属于重组改制中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但不属于无偿划转。因此,A总公司承受B公司M分公司的房屋土地,应缴纳契税。  受让方要缴纳契税(1000+500)×4%=6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B公司转让部分资产及相应的债务  借: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    2500    累计折旧——房屋        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      5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     固定资产——房屋       6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500.  A总公司受让B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  (1)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40       固定资产——房屋      62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500      贷: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2500.        累计折旧——房屋     100        累计折旧——机器设备500        应交税金——土地房屋契税 60.  (2)缴纳契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60   贷:银行存款            60.  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的转让方式,即B公司将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总公司,固定资产的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