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可否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樊剑英 邢海万日期:2012-04-20字号[ 大 中 小 ]   A房地产公司开始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算完工计税成本时对于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处理与税务机关产生异议。该合同尚未取得发票的部分工程款为100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可以预提扣除。税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前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建安发票而预提的开发成本,全部调整增加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A房地产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对于该问题为A公司财务人员分析如下。  1.房地产公司年度结账时结转完工成本应该预提全部未取得的发票成本,该合同应预提10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入账。会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  1000万元   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  1000万元  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则另行处理。  2.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一) 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因此,A公司结算计税成本时可以列支未取得发票,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即8000×10%=800万元,超过部分200万元应做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假设A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该规定,A公司预提1000万元如果能够在汇算清缴期间提供发票,则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但34号公告并不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非仅指建筑出包工程。而国税发[2009]31号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完工计税成本适用,也非针对所有未取得发票行为,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未取得发票预提则应适用34号公告的处理。  4.适用国税发[2009]31号与适用34号公告并无矛盾,A公司预提的800万元适用国税发[2009]31号可以扣除,需做纳税调整的200万元工程款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也可以扣除。这样A公司该建筑施工合同8000万元工程款可全部计入计税成本扣除。  5.如果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发票,34号公告未提及,但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有明确,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A公司200万元发票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