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时间掌握证据来源:作者:吴静戈 刘志耕日期:2012-10-09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前不久,某税务征管分局风险评估科潘科长接待了一个举报人。该举报人称,他在该局辖区内的一家珠宝店买了价值6万多元的珠宝,珠宝店仅开具了印有该店名称并加盖了公章的收款收据,说可以在次月初凭收款收据到该店换取发票。举报人执意索要发票,与该店营业员发生争执。最后珠宝店金老板解释道,该店每月都按规定缴纳定额税,并在核定的*6营业额内开具发票,由于当月开票金额已达*6营业额,所以只能等到次月补开,届时还补贴50元交通费。举报人同意了。但是次月补开发票时,营业员说来晚了,当月的发票早已开完,必须等下月补开。举报人不答应,最终又是金老板出面,先补贴了举报人50元交通费,然后在其原先开具的收款收据上写上“请下月5日前来补开发票,并补贴50元交通费。”举报人觉得珠宝店很可能偷税,于是前来举报。  听了举报人的介绍,潘科长仔细查看了珠宝店开出的收款收据,特别关注了3个日期:一是收款收据上注明的日期“11日”。二是次月去补开发票的日期“8日”。三是珠宝店要求举报人补开发票的日期“5日前”。这说明珠宝店最多在每月上旬就因开票额达到纳税定额而不再开票,很明显,该珠宝店的定额偏低。  潘科长将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分局决定对珠宝店定额进行核实。经过缜密计划,潘科长和两位税务人员于当月下旬来到珠宝店。潘科长在柜台前转了一圈,然后坐在店堂收银处的沙发上假装休息,仔细观察客流量及收款开票的情况。两位税务人员假装顾客,就选中的商品向营业员提出开具正规发票的要求,营业员说只能开具珠宝店自制并加盖了公章的收款收据。税务人员坚持索要发票,营业员便请他们次月5日前凭收款收据来店换取发票。见时机成熟,潘科长走上前。请出该店金老板后,3人出示了执法证和检查通知,向金老板说明了来意,同时请金老板暂时回避,先由店长配合检查基本情况。金老板走后,潘科长通过店堂的收银系统,获取了每天营业收入的相关数据,随后请店长拿出近期开具的收款收据存根。在对收款收据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后,潘科长请店长拿出了按照收款收据登载的各月营业收入流水账,并分别询问了店长及4位营业员正常情况下每天、每月营业额的基本数额,形成了询问笔录。在分析并印证了多方证据后,检查组得出了初步结论:近3个月来,该店实际营业额为定额纳税核定营业额的4倍~5倍,有1个月甚至超过了5倍。  接着,潘科长一行来到金老板的办公室,直截了当地说明了对营业额检查核实的情况。但金老板说,该店一直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纳税,不存在偷税问题,不应该对他们进行处罚。潘科长解释道,他们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因为对该店核定的营业额偏低,致使税负偏低,必须将核定的营业额和税负及时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因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金老板同意了检查组的处理意见,即将核定纳税的营业额调整为目前定额的4倍,追溯至前3个月并补缴相关税款。  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日常征管检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尽管这种检查的方法和程序相对于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有些简化,但此类检查不仅具有服务和配合日常税收征管的特点,而且涉及面更广。实施此类检查前,税务机关不仅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法和程序,而且要考虑如何在*9时间控制并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突出短、平、快,不让纳税人有时间商量对策、转移证据、隐瞒事实,不让纳税人有应对检查弄虚作假的周旋余地,这样不仅有利于尽快查明真像,而且可以节约检查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