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查账内疑点 追踪账外证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沈星 智耕日期:2013-01-05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2012年7月,某税务检查组到一家生产化妆品的甲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例行检查。检查组到了企业后,向财务部王经理详细了解了甲公司主要产品的类别、价格定位、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市场占有份额、行业竞争优势、企业发展状况、新品开发、关联方交易以及在被检查年度的生产、销售、盈利及纳税等情况。从了解的情况得知,甲公司主要生产中档系列化妆品,在当地5家同类企业中,其生产规模处于中等水平。由于重视新品开发和广告投入,甲公司的产品在部分区域知名度较高,生产及销售情况总体较好。但近两年来,甲公司的产品价格不但没有随行就市,反而明显下降,与检查人员了解的情况截然相反。此外,检查组还了解到,甲公司会计报表上未反映关联方交易。于是,检查人员决定重点检查甲公司关联方交易、广告费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的情况。 由于甲公司与其毗邻的乙公司关系密切,检查人员怀疑甲公司、乙公司可能属于关联方。对此,甲公司的王经理回答,乙公司是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专业公司,具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和丰富的销售经验。乙公司购买并销售甲公司85%以上的产品,从2010年2月以来,主要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产品的销售,这样,甲公司可以专注于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全力提高产品的质量,甲、乙双方可谓互惠互利。王经理解释,甲、乙双方肯定不存在关联关系,更谈不上关联方交易,仅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业务伙伴。对近两年甲公司生产和销售情况较好,但收入和盈利均未相应增长的问题,王经理解释道,由于化妆品行业竞争激烈,成本、费用上涨较快,在很大程度上盈利没有成本上升快,所以,他们公司实际上没有外界所说的那么“光鲜”。针对广告费列支的问题,王经理的解释是,由于乙公司负责销售,广告费已全部在乙公司账面列支,所以,甲公司在广告费列支方面,肯定没有问题。 检查人员随后对甲公司产品销售的业务流程、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对两大主要产品的投入、产出及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判断甲公司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性不大。接下来,检查人员通过检查甲公司相关费用账户,确未发现广告费支出,由此判断甲公司通过隐瞒收入或虚列广告费来隐瞒利润的可能性不大。排除了前两个疑点后,只剩下关联方关系这一疑点。检查人员分析,甲、乙两家公司虽分别由看不出任何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投资,但却有着比关联方更为密切的关系,很可能是隐藏的关联方,但如何能够找到他们属于关联方的证据呢?检查人员先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任何可界定甲、乙双方为关联方的证据。后来,检查人员想到检查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是否有一些特殊的变化,如资产、资金及人员的变化等。果不其然,检查发现,从2010年3月起,甲公司停发了大多数销售人员的工资,甲公司的解释是销售部门的人员相继离职。很显然,最合理的解释是这些人员去了乙公司。检查组询问王经理,乙公司仅成立两年多,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如何能够在刚成立就建立起庞大的销售网络并能获得如此大的销售额?这只能说明一种情况,即乙公司本质上就属于在甲公司操纵下专门成立的销售公司。至此,王经理不得不说出了实际情况。 原来,乙公司正是甲公司为了少缴消费税,以原销售部的人员为主体,用小金库的资金投资成立(证明了系关联方)的。甲公司先将生产的化妆品低价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再按照正常的价格对外出售,甲公司就可以少缴差额部分的消费税。为了迷惑税务机关,乙公司成立后,仅维持略有盈余,但尽管如此,甲公司还是因对关联方销售存在故意压低销售收入的问题,最终补缴了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落得被补税罚款的结局。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检查人员对甲、乙两公司关联方关系的怀疑,主要来源于账外情况的分析。这说明一些纳税问题不一定都来自于账面,检查人员应在正常检查账面情况的基础上,善于了解、分析并发现在账外或通过关联方可能体现出来的一些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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