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计税依据应包含土地价格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德新日期:2013-09-05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为: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投资人用非货币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用房地产作价进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投资时,投资人一般将房产与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分别作价进行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协议价(或公允价)分别记入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被投资企业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对投入的房产应从入账的次月起,按入账原值申报房产税;对单独入账的地价,应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并入计税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要注意查看企业的投资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查看被投资企业地价的入账科目与金额,凡计入无形资产的,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投资人投资时所投入的仅仅是土地,那么还要检查投入后被投资企业的建房情况,计算出容积率,然后依法计征房产税。 案例:某水泥企业(A公司)用非货币性资产(一宗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投资于另外一家新成立的水泥企业(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A公司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值为1117.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账面原值346.2万元,评估值524.7万元,“无形资产——土地”账面价值274.7万元,评估值593万元。B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协议A公司占B公司40%股权)、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 524.7 无形资产——土地 593 贷:实收资本 320 资本公积 797.7。 B公司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对A公司投入的房地产,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对所投入的房屋,应按合同约定的价值,即按评估入账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应从2011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入账价值并入应税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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