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亿元债务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51亿元债务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体彪 秦文娇日期:2013-11-12字号[ 大 中 小 ] TCL集团2013年6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华星光电将来自深超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超科技)的51亿元债务豁免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在此公告之前,2013年5月,TCL集团以31.8亿元获得深超科技持有的华星光电30%股权。至此,TCL集团持有华星光电85%股权,三星电子持有15%股权。本文仅从会计角度来分析债务豁免能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深超科技51亿元债务豁免不应作为政府补助 2009年11月,TCL集团与深超公司在深圳合作投资建设华星光电项目。合作方深超科技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作为扶持集成电路及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产业发展的运作载体。华星光电项目总投资额高达245亿元,注册资本100亿元,由TCL集团与深超科技按55%和45%的比例共同出资,项目总投资245亿元,差额部分由华星光电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那么,深超科技虽主要代表深圳市政府,其资金投入是政府补助还是政府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特征有二:一是无偿性、有条件;二是直接取得资产。 深超科技按45%初始投资入股华星光电,并且按照公司化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显然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征。所以,深超公司的资本,是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不符合政府补助特征,不属于政府补助范畴,其豁免的51亿元债务,也不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确认。 债务豁免与股权转让孰先孰后有玄机 在华星光电6月19日债务豁免之前,深超科技持有的华星光电股权已经全部转让。股权转让过程如下:深超科技初始持有华星光电的股权比例为45%,后将其持有的华星光电15%股权转给三星电子。2013年5月,又将其剩余的30%全部处置给TCL集团,然后在6月上市公司中期财报即将发布之际,深超科技对华星光电进行债务豁免。深超科技为何不先进行债务豁免再进行股权处置?谁先、谁后有何玄机?其实这是典型的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的利润操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有一项特别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这项规定使得上市公司盈余少了一条利润操作“捷径”。 也就是说,深超科技处置持有的华星光电所有股权之前,二者仍属于投资与受资的关系,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华星光电接受非控股股东深超科技债务豁免,实质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记入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达不到提升企业业绩的目的。 2013年5月,深超科技处置持有的华星光电所有股权之后,两个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关系,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记入损益类科目“营业外收入”。通过股权转让,深超科技豁免华星光电51亿元债务,华星光电冠冕堂皇将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将极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达到提升业绩粉饰报表的目的。 例如,A企业原持有B企业30%的股权,2012年10月20日,A企业与债务人B企业就其一项220万元债务达成如下重组协议:B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B企业用于偿债的产品成本为12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15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12年11月20日,A企业决定出售给C企业其持有的B企业的全部股权,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1880万元。2012年12月20日,A企业与债务人B企业就其一项300万元债务达成如下重组协议:用于偿债的设备原价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80万元。A和B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12年10月20日,B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 220 贷:主营业外收入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150×17%) 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利得 44.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注:A是B的非控股股东,A对B的债务豁免作为权益处理。 2012年11月20日,A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单位:万元): A企业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 18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720(1200+320+200) 投资收益 160。 同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贷:投资收益 200。 2012年12月20日,B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应付账款 300 累计折旧 2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80 贷: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250×17%)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损益 30〔250-(500-200-8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7.5。 注:A与B是非关联企业,A对B的债务豁免作为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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