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供材”的税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段 晖日期:2013-11-21字号[ 大 中 小 ] 相对于“甲供材”来讲,“乙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乙方提供材料和建筑劳务(即包工包料)的工程。“乙供材”的税务问题,同样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为还原政策全貌,笔者试图从解读政策原文出发,系统剖析乙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或营业税问题,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作出相应提示。 乙供材料(设备)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现行政策,与其生产经营方式密切相关。按生产经营方式区分,乙方可分为生产商、经销商和建筑商三类。 一、乙方作为生产商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因此,作为生产商的乙方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销售铝合金门窗等,同时负责安装的,应就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乙方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1、乙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 722 贷:应付账款 722。 二、乙方作为建筑商的税务问题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七条和《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建筑商的乙方在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安装同时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应就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2、乙建筑企业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 假定乙建筑企业已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同例1(下同)。 三、乙方作为经销商的税务问题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条例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作为经销商的乙方销售外购材料(设备)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生产商的乙方如果销售外购的材料(设备)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当一并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建筑商的乙方如果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的材料(设备)的,应当一并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乙方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例3、乙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91。 生产企业外购材料(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会计处理同例3。 例4、乙建筑企业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外购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安装收入 72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66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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