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 勇日期:2014-06-18字号[ 大 中 小 ] 视同销售行为,即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区别。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入的行为。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生产工人,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 117000 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8000 贷:库存商品 78000 二、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A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通过县政府无偿赠送给县一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 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000元(87000-500000×0.12),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0元。 三、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征企业所得税。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部门使用如企业所属幼儿园、食堂等。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该铲车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60000元, 将自产的一辆小客车用于本企业所属幼儿园小客车不含税售价150000元,成本120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17000 固定资产——小客车 175500 贷:库存商品——铲车 100000 小客车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2500 四、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处理。如企业以加工修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等。 例:A企业派技术人员到汽车维修中心无偿提供汽车维修,发生成本10000元,最近时期同类修理收费20000元。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劳务成本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劳务成本 10000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所得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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