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对比分析来源:作者:陈东领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新《通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被更新。这是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财务通则》是1992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自1993年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创建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执行了10多年的《企业财务通则》日益滞后,亟需加以修订。  新《通则》继承了现行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效成分,又注意处理好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关系。在修订《企业财务通则》过程中,财政部结合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以企业具体财务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财政监管办法为配套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实现了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改革创新。  一是功能创新,企业财务制度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做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做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  二是观念创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念,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  三是体制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四是体系创新,建立了具有开放性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便于《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以后根据企业财务运行、国家法制建设情况和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断地调整、改革和发展企业财务制度。  五是机制创新,按照"规范、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运行机制,明确财务决策的要求、财务控制的方法,完善企业激励分配政策,建立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六是内容创新,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环节,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  框架结构的对比分析新《通则》共由10章、78条组成,包括:*9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七章重组清算,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财务监督,第十章附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旧《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通则》)共由12章、46条组成,包括:*9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六章对外投资,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九章外币业务,第十章企业清算,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第十二章附则。  从框架结构看,新《通则》既不翻版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旧《通则》及分行业财务制度,也不重复税收管理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而是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主要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规定了企业财务要素的内容,对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职责不分、角色错位的问题,同时对财政部门在新形势下管理企业财务的任务、方式、途经做出了规范,从而全面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创新。  总则的对比分析  1.新《通则》的宗旨不再定位于企业经济核算,而是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同时针对市场竞争已经比较充分,而强势的企业财务管理主体损害其他弱势的相关主体利益比较突出的现象,明确规定要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2.新《通则》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时规定"金融企业除外".对于其他企业,规定为"参照执行",同时把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比照执行"的范围。这种变化,也体现了现阶段财政管理的阶段性特征。  3.新《通则》取消了旧《通则》关于企业设立或者变更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文件的规定。  4.新《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基本内容做出了全新的规定,不再延续旧《通则》关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算财务收支的规定,提出了财务风险、财务战略、营运资产等新的理念,体现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区别。  5.新《通则》规定了财政职责,将财政机关"三定方案"(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9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三定方案: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规定转化为财务规章,便于各级财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通则》规定了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主体地位,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财务管理。  7.新《通则》规定了企业的财务关系。与投资者的产权关系不同,各级财政机关主要依据企业财务关系,对企业实施政府宏观财务管理,从而与投资者凭借产权关系的财务管理、经营者凭借委托代理关系的财务管理,共同构成完整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是全新的内容,着力从财务管理体制、财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上解决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  1.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发展集团化的形势,规定建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规定企业建立财务决策制度、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健全财务运行机制,实现科学管理。  3.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定投资者、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资金筹集的对比分析1.筹资管理理念发生重大变化。新《通则》引入风险控制、资本结构决策、资金成本等全新的观点和理念,将旧《通则》简单的核算管理提升为控制成本、规避风险的决策管理。同时,指导和要求企业在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决定筹资规模、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实现资本结构*3化、企业价值*5化。  2.投资者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新《通则》在保留旧《通则》关于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股权和特定债权两种形式。  3.结合新《公司法》,增加了对投资者出资或增资行为的程序性规定。例如,规定企业承担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的义务。  4.增加对企业回购股份的财务管理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和股权激励时,实际上已在进行股份回购活动,新《通则》增加了相应内容。  5.公积金管理发生变化。新《通则》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内容,利润分配中不再提取公益金,相应改革公益金制度。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6.增加了规范财政资金财务管理的统一规定。  资产营运的对比分析旧《通则》用四章的篇幅,分别规定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确认与核算。与旧《通则》比较,新《通则》提出资产营运这一财务管理要素,侧重于企业资产营运过程中的内部决策、管理、监督和控制等财务管理要求,实现了财务管理的准确定位。具体如下:  1.《新通则》提出资产营运管理的概念,对企业资产营运过程中的财务监控职责、权限和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控制财务风险。  2.新《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按规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企业集团可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无涉及。  3.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指导企业如何通过合同财务审核制度、财务监控、信用风险评估、跟踪履约情况等财务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坏账损失。而旧《通则》仅规定了坏账准备金计提标准、坏账损失的定义及核算等会计内容。  4.新《通则》侧重于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存货管理制度。旧《通则》则对存货的定义、计价、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存货清查及其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5.新《通则》从财务管理角度,强调企业履行对外投资内部决策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而旧《通则》仅对对外投资的定义、分类、计价、投资形式、损益确认等会计问题做出规定。  6.新《通则》对无形资产取得和变更权属时的财务责任提出了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要求。旧《通则》仅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和摊销做出规定。  7.新《通则》对所有资产损失的管理,强调了损失责任的区分,要求建立损失核销的监督审批制度。旧《通则》仅定义了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及固定资产损失,以及规定该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8.新《通则》侧重规定企业处理资产的权限及程序,对重大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旧《通则》仅对存货毁损、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9.新《通则》对企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或限制,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内容旧《通则》并未涉及。  成本控制的对比分析新《通则》与旧《通则》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1.旧《通则》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新《通则》主要是要求企业应进行成本控制,并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调成本管理贯穿企业管理的全过程,确定了成本控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2.旧《通则》对成本、费用的项目及其核算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等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列示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具体内容。新《通则》要求建立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但没有统一标准,如业务招待费等,由企业相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旧《通则》将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全部归入管理费用,新《通则》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即形成资产的相应研发费用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鼓励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鼓励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新《通则》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将技术开发费修改为研发费用、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这也是新《通则》的重大变革。  4.新《通则》首次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明确要求企业承担为实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提取或承担相关经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列入相关成本或者当期费用。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当今社会,对于违反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的企业,即使没有被政府或监管部门惩罚,也会因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不满和排斥而在市场上受挫。1993年实施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只是提到把排污费、绿化费等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处理。新《通则》进一步把社会责任扩大化,要求企业自行承担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5.旧《通则》仅规定佣金、手续费的会计处理,不涉及相关管理问题。新《通则》重点对业务费用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签订合同,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执行。加强对业务费用的管理,可以避免引起不正当竞争,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可以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6.旧《通则》要求把劳动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而新《通则》则规定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根据职21212作对象的不同,可以归入费用类,也可归入成本类。另外,新《通则》明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所需经费,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也就是单项奖纳入工资范畴统一管理,不能多渠道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而旧《通则》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只把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计入成本(费用),不涉及单项奖的财务管理问题。  7.旧《通则》及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新《通则》统十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不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衔接政策处理。  8.新《通则》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可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使用。旧《通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原有的财务规定是,补充医疗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补充养老保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并且不得导致职工福利费赤字。  9.旧《通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新《通则》没有直接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明确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的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10.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问题,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企业面临的新问题。新《通则》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涉及的财务处理,明确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新《通则》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财务收支责任界限,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个人支出的内容。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应当以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为前提。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界定,要求划清企业与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财务收支责任界线。对属于个人的各类支出,有损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不得由企业承担:(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个人消费是个人为了满足个体的心理或生理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个人行为。对个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付出的成本,企业已经通过劳动报酬形式给予补偿,没有义务额外承担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畴的个人消费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各类商业保险,购买股票、债券,入股投资,购买邮票、字画、古玩等各类收藏品,都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应当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属个人行为不当导致的结果,不属于企业的民事责任范畴,理应由个人承担。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根据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制度,企业不再为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企业为了吸引人才,采取住房等实物形式对职工进行奖励,那么,其资金来源必须是劳动报酬,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统一管理,而且仅是针对个别属于"人才"的职工,在财务监督中才能经得起检查和审计。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企业只承担由企业行为导致的支出,或由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不承担不属于企业责任范围的个人支出。  收益分配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在收益分配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1.明确了企业收入的管理原则。新《通则》规定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全部属于企业。这样规定,一方面变换了旧《通则》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上进行规定的角度,明确了对企业收入进行财务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职工同时多渠道就业等情况日益复杂,对企业收入进行财务管理的侧重点,不再是收入如何确认、计量这些会计问题,而是企业耗费经济资源的补偿、各方权益的维护与责任的落实等问题。  2.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新《通则》在利润分配的对象上,做了明确的调整,一是企业分配的利润不是税后利润,而是净利润,税后利润属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利润,包含纳税调整因素,企业往往还有许多应当由税后利润开支的项目,而净利润是会计核算的利润,比较清晰明了;二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是企业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利润,这就明确了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或者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以及企业提取必要的积累和投资者分取利润之间的关系。  3.取消公益金制度。新《通则》在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中,取消了原来利润分配顺序中提取公益金的规定。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实施以及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推进,企业不再承担职工住房的购建、管理、维护责任,企业的部分社会职能已经基本回归于社会,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已经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新《通则》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4.明确了职工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财务处理。新《通则》贯彻落实了党的方针政策,第-次在财务规章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可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肯定了非资本要素特别是智力要素对企业收益的贡献,并赋予相应的分配权,有利于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当然,职工的劳动也是可以参与企业收入分配的要素,但考虑到这种因素主要体现在股份合作、合伙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新《通则》是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财务规范,因而对以劳动参与企业收入分配问题暂不做明确的规定,而在成本控制中,通过有关工资报酬的规定体现职工多劳多得的精神。  重组清算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较,新《通则》的重组清算具有两个方面的特点:1.增加了企业重组的内容。新《通则》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对企业重组中的财务工作和相关政策,分别做出了专门规定;第六十条对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财务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2.高度概括了企业清算的规定。新《通则》只有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企业清算的内容。由于新《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破产法》也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它们对企业清算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新《通则》从增强前瞻性考虑,只明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而没有对企业清算做出详细的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强清算管理,增加了关于清算报告管理的规定。  信息管理的对比分析1.新《通则》结构更加合理。新《通则》从第六十条到六十八条,指导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并用,对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旧《通则》仅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共三条内容对企业信息管理作了简单的描述。  2.新《通则》内容更加全面。新《通则》对企业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向职工公开相关财务信息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强调了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同时,规定主管财政机关负有向企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建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恰当使用企业财务信息等义务。旧《通则》仅就财务会计报告构成、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评价等三方面内容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3.新《通则》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更加科学。新《通则》实现了财务信息管理方法和尹段的创新与突破,包括指导、监测、预警、审计、评价评估、信息公开等多种管理手段。  4.新《通则》首次提出了财务预警机制。明确要求企业沟通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避免危机的发生,尽可能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5.新《通则》依法重新界定了"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互衔接,将旧《通则》所称的"财务报告",统一规范为"财务会计报告". 6.新《通则》依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令禁止投资者、经营者借口拖延或者阻挠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禁止企业在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7.新《通则》依法提出了财务信息内部公开的范围、对象和内容,体现了科学、民主理财思想。  8.新《通则》创新、丰富了财务评价的内容。一是区别于旧《通则》对财务指标的具体规定,将财务评价内容概括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五个方面,既为财政部门的评价提供了指导,又留出了空间。二是首次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效性评估制度的要求。  财务监督的对比分析与旧《通则》相比,新《通则》第九章财务监督是全新的内容。主要内容是:1.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2.明确了企业财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确定了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与途径,因而强化了有关财务规定的执行效力,为规范管理企业财务提供了必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