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税收手段促进石油企业国际发展的解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石油安全问题日益跨入国际层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积极走出国门,实现跨国经营,对确保国家石油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分析中海油海外发展的现状和现行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发展遇到的税收障碍,从而在税收手段上为促进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发展做出适当的调整,帮助中国海洋石油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更好地保障中国石油安全。 一、中国海洋石油企业海外发展现状 自2002年以来,中海油不断加大海外发展步伐,成功地进行了总计约38.21亿美元的7次跨国收购。2002年,中海油斥资12亿美元收购了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的3块石油天然气田,其中斥资5.58亿美元购买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海上油田的部分石油资产,包括5个区块、9家子公司的权益,成为当时中国历史上*5的企业海外资产收购案。2002年12月20日,中海油与BP(英国石油公司)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以2.75亿美元的价格向BP收购了印度尼西亚东固液化天然气项目的部分股权。根据该协议,白2007年起,印度尼西亚每年向中国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提供260万吨液化天然气。2004年,中海油与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天然气项目(NWS)原股东签署协议,以3.48亿美元取得在Nws内新组建的合资实体一一中国液化天然气合资实体(CLNG)25%的股权,而NWS是目前世界上规模*5、*3质的液化天然气生产项目。2006年1月,中海油与南大西洋石油有限公司签署最终协议,以22.68亿美元收购尼日利亚海上石油开采许可证“OML130”所持有的45%的工作权益。按照工作权益,在2009年油田生产达到高峰时,中海油获得的日产量将达到7 800桶。 在石油勘探公司加紧在境外寻找石油资源的同时,中海油下设的海外石油工程服务、技术服务部门也纷纷走出国门,承包石油勘探、开发、生产中的技术服务项目,并已经在20多个国家拥有自己的工程技术服务队伍,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但是。从总体上说,通过国际并购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石油资源储备,仍是中海油海外发展的主要战略。 在海外发展战略取得一些可喜成绩的同时,受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中海油海外业务的拓展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挫折,除在哈萨克斯坦北里海油田收购未成功外,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石油勘探开发公司的计划,也由于美国政府的干扰而中途夭折。目前,中海油无论在企业规模、市场拓展、国际化人才还是在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世界大型石油跨国公司抗衡,国际化经营仍处于初级阶段。 二、现行和中国海洋石油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国税字[1997]42号),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二)企业所得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油发[1994]10号),中海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2年,中海油改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20号)明确指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政策。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是勘探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二是开发投资。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及工程承包劳务服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91号),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不分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本企业拥有的其他已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依照尚未计算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回收。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四)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一是油(气)田放弃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2000]21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二是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6]341号)规定,外国石油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中海油的合同签字费,可允许列为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外国石油公司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为中国石油资源的开发、科学研究和培训人员等实际支付的无偿贡献费用,可视为勘探、开发、生产的有关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三是签订合同前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财政部关于对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313号)规定,从事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海洋石油*9轮、第二轮招标中,同中海油签订的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合同所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可以视同勘探费用,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三、中国海洋石油企业海外发展遇到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政策尚待完善 1.从总体上看。首先,有关鼓励企业海外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只是以往具体税收政策(各个税种)的组成部分,缺乏相对独立性。鼓励政策少而且比较零散,散见于有关的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文件解释中,没有形成政策体系。因此,现行鼓励企业海外发展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由于实行海外发展战略的中国企业虽多,但形成一定规模的较少,相应的税收政策研究较少、重视不够。这导致企业在现实中已经遇到的问题,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而难以解决。第三,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各行业的区别,缺乏明确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导向。 2.从每个单项税种上看,现行税收政策也尚需完善。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中海油适用的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作为实行海外发展战略的内资企业,其境外所得的税收政策仍然需要参照《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1997]116号)的规定。(1)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根据财税[1997]116号文,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中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而实际情况是,许多国家在包括人员工资、企业交际应酬费、慈善捐助等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与我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一些不发达的国家,其财务体系、税收制度与中国大相径庭。如果按照中国财务会计制度对企业境外所得进行调整,几乎需要重新做账,操作起来非常麻烦。(2)亏损在所得税税前弥补的机制也尚需完善。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发生亏损,如果企业不准备在该国继续经营,亏损部分如何处理7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3)财税[1997]116号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再投资,进一步做大做强。其次,在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到海外从事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石油企业,其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配件,根据政策要求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6]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严格执行结汇与退税挂钩,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必须附送已经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根据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出口产品和收到外汇收入时间相距不超过180天(含180天)的,外汇管理局可为其开具《出口收汇核销单》超过180天的,不再予以办理。但是,要求这些企业在180天之内完成从签订劳务合同到取得外汇劳务收入的全过程是十分困难的:(1)由于石油企业的特殊性,其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配件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开工准备的时间较长。(2)由于到海外从事工程技术服务业务的石油企业承包的技术服务项目,大部分是外国大石油公司总承包项目下的分包项目。工程项目款一般都是由石油开发商支付给总承包商之后,再由总承包商转给各分包商,需要较长的周转时间。(3)由于中国石油企业承包的项目多位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各项制度不够健全,经常会发生油田临时调整、工程延期或付汇延后的情况。上述三方面的因素,企业自身无法控制,若再因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时间规定,使企业因不能拿到《出口收汇核销单》无法进行正常的出口退税,将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不利影响。 3.从产业政策和行业导向看,相关税收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1)现行税收政策对赴海外发展的企业中的石油企业没有特别提及,致使到海外发展的石油企业的一些特殊费用如何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无章可循。包括勘探费用、开发投资、海上油(气)田放弃费、开发投资借款利息、受让石油合同权益、向外方支付签字费和贡献费等费用如何在所得税税前列支都没有明确规定。(2)现行政策虽然都规定企业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抵免,但都没有间接抵免的规定。(3)现行税法对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的弥补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方法,没有充分考虑海外发展海洋石油企业在境外勘探石油投入大、风险高的实际情况。中国海洋石油企业在境外开发的油田虽然较多,但多数规模较小或较难开发,亏损油田、商业价值较低的油田与回报丰厚的油田同时并存。只有综合考虑各个项目的盈亏状况并允许其相互弥补,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境外实际经营成果。 4.尚无海洋石油企业可在所得税前列支“海外风险勘探基金”的规定。根据韩通社报道。2006年,韩国国会已经通过建立“特别石油开发基金”的计划。具体规定是:对外投资开发石油资源的企业,其海外资源开发投资的20%允许从所得税税前提取,列为“特别石油开发基金”.从提取基金的第3年起,如果企业仍未发生投资亏损,该基金将分4年转为应纳税所得缴纳税收。在国际石油资源争夺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我国应当考虑对到海外发展的石油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二)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1.从中海油的情况看,海外发展的石油企业在海外承揽技术服务项目或勘探开发投资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了解投资国的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由于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征管制度缺乏基本的了解,企业因不懂法而违法,被东道国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屡屡发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因此,海外发展的石油企业急需得到我国税务机关的协助,更好地掌握东道国税收政策、征管制度方面的知识。 2.海外发展企业的税收征管制度较为滞后。目前,对境外完税凭证如何确认,已经成为海外发展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因为,在一些国家,税务机关为企业开具的完税凭证,只有税务局长本人的签字(该国法律规定),而且签字字迹潦草难以辨认;而在另一些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委内瑞拉等国,对石油征税由能矿部负责,能矿部无法开具税票。同时,由于中国石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发石油项目多采取与外国公司合作开发的形式,东道国税务机关对合作油(气)田征税时,是将油田作为一个整体征税,一个油(气)田一张完税凭证的。中国企业只能得到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上述情况下,企业由于不能提供我国税法要求的完税凭证原件,不得不重复纳税。 3.对企业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规定忽视纳税年度的差异问题。一些国家的会计年度没有采用公历制,每年年末到第二年年初,企业的境外年度利润就可能出现尚未分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海外发展企业按照公历制会计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需要加强 1.关于税收协定的完善。我国与相当一部分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没有将相互税收饶让、抵免的条款列入。海外发展企业在东道国获得的税收优惠,我国不予承认,致使企业可以得到的税收优惠无法落实。 2.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在本国开采石油资源的公司,制定了较为苛刻的税收政策,而且“朝令夕改”.一些我国税法允许在税前列支的项目在其他国家不允许列支,致使海外发展企业税收负担过重。这迫切需要通过我国与有关国家加强税收合作和协调给予解决。 四、促进中国石油企业海外发展的税收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鼓励企业海外发展的税收政策 1.尽快制定规范、系统、符合中国国情、相对独立的鼓励企业海外发展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包括适当放宽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建立境外机构亏损弥补的追补机制、完善税收抵免制度等。 2.制定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对海外发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将石油企业税收政策单独考虑。 3.为鼓励中国石油企业加大海外投资力度,保障国家石油安全,建议借鉴韩国的做法,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提取“海外风险勘探基金”. 4.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要在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问题,建议税务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对石油行业的特殊情况做出适当的变通处理,给予一定的延期办理时限,保证海外发展石油企业能正常“退税”. (二)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 1.完善征管服务体系,加强税收知识宣传。对外国的基本税收制度,如税率、税收征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网站公布等多种形式,积极公诸于众,帮助海外发展企业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知识。 2.对迫切要求解决的诸如境外完税凭证的确认问题,尽快研究加以解决。 3.对企业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问题,建议适当放宽海外发展企业来自境外所得的申报和缴纳时限。 4.积极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动用社会力量为企业提供财务、税收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纳税风险。 5.加大反避税、反偷税的宣传力度和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税收协定宣传。 6.运用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政府间协定,建立保障机制。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海外发展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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