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时的注意事项来源:作者:王美芹日期:2008-11-21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存在一些实际的问题,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结合自身的发展形势和经济状况,提出解决方案。在新准则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方面。 (一)定义界定不明确。 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强调了债权人作出实质性让步,即让步只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才适用,使企业债务重组的定义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是“财务困难”业务重组前提条件在新准则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新准则对资金周转困难和经营陷入困境没有界定,相关的指标是多少也没有给出。财务困难定义界定中人的主观因素作用较大,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 因此,很难避免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串通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情况发生。债务人财务困难时,债务重组利得会增加当期利润,反而加重其所得税负担,不利企业走出财务困境。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设定一组明确的财务指标,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明确界定,以免做出不必要的让步。 (二)公允价值计量易高估资产,可操作性不强。 公允价值的确定,依赖于完善和发达的公开交易市场和充分的交易信息供给。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企业利润,致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出现问题,可操作性不强。 公允价值虽有效地强化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却增加了计量难度,评估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会因为市场环境和人为因素增加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处理的自由度。所以企业应提高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估价能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免公允价值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恢复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可靠性。 (三)重组损益的确认影响企业利润。 新准则要求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项目,给一些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重组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账面业绩将大幅提升,给利润带来虚假升高。 因此,新准则规定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并要求管理当局完善我国企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加入现金流量指标,弥补现有利润指标的不足,反映企业的支付能力和企业的信用和实力。 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每股净收益,而在利润分配决策中,企业确认的债务重组的非经营性损益往往缺乏相应的现金流,最终容易导致企业报表上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加大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难度。 企业管理层必须区分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经营性损益和非经营性损益,将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结合使用,较完整地评价企业财务的适应性,在利润分配时力求稳健。 (四)加大债务人的税务压力,忽视资金的间价值。 新准则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将对很大程度上影响当期损益,也增加了当期应纳的所得税,而实际上重组收益增加的利润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这加大了债务人的当期税务压力,违背了债务重组的初衷,而且,新准则忽视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债权人要首先比较重组后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新准则对未来或有事项金额的估计会直接把两个不同时间点上的金额相加,这可能导致数据偏差。企业应分析研究新准则在这方面的问题,以免在进行重组事项时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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