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日期:2009-07-10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不断出现。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政府补偿款,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属于一种特殊事项,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若干文件对其进行规范。近期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09]8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新准则下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也作了明确。在不同时期,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政府补偿款的会计与税务的处理都存在差异。  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  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下的处理。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包括搬迁补偿款产生的存款利息,都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不同情况间接或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先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再将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则可以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如有不足则应计入当期损益。  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新准则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专项应付款”科目只核算企业取得的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并不包括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那么,对于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如何处理呢?近日,财政部发布财会[2009]8号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对此问题作了明确,文件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财会[2009]8号文实际上增加了新会计准则下“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但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迁补偿款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首先搬迁是由于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需要,其次该搬迁补偿款的来源必须是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企业收到除此以外搬迁补偿款,文件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此时收到的补偿款不应作专项应付款核算,而应按正常的资产交易分别适用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㈢、财会[2009]8号文与财企[2005]123号文差异。两个文件计入“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迁补偿款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即都应是由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但在具体处理上,两个文件又存在以下差异:1、财企[2005]123号文对搬迁补偿款存款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而财会[2009]8号文对搬迁补偿款存款产生的利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未作规定,这也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2、财企[2005]123号文明确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而财会[2009]8号文并未具体列举“费用性”支出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该文中的“费用性”支出是否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也是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的;3、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财企[2005]123号文是作直接或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处理;而财会[2009]8号文则是先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且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不但包括因搬迁而产生的有关损失、费用性支出,还包括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补偿款; 4、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两个文件的处理都是一致的,即均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但如有不足,财企[2005]123号文要求应计入损益,而财会[2009]8号文对有关损失、费用性支出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补偿款的处理,是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而非核销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限于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因此不会产生因专项应付款不足而计入损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