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车队独立购销及运输货物时的税收筹划来源:作者:梁文涛日期:2010-07-09字号[ 大 中 小 ]   大型的企业一般采取组建运输车队(自备车队)的方式运输货物,运输车队负责企业购买、销售货物的运输。本文拟从购买货物和销售货物的角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运输车队独立与否进行探讨,以进行正确的纳税筹划。  一、相关的税法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组建自备车队进行运输时,购置车辆及购买油料过程中均产生了可抵扣金额,如果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按17%的税率计算抵扣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包括购货方购买货物,又包括销货方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而企业收取的运输费用,根据其纳税人身份(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具体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按运费收人的17%计缴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需按运费收入的3%计缴营业税。  二、运输车队负责购买货物运输时的税收筹划  假设自备车队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为N,各种方式下运费金额均为M。  方式一:用自备车队进行运输。可抵扣税额=N×17%。  方式二:购货企业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设立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简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然后接受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可抵扣税额=M×7%-M×3%=M×4%。  令方式一等于方式二,即:N×17%=M×4%,M/N=4.25。也就是当M/N=4.25时,两种运输方式的税负相同;当M/N4.25时,购货企业应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采取接受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方式。  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其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300万元。现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取自备车队运输方式;二是将自备车队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接受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式。  经计算M/N=800÷300=2.67,根据上述结论,由于M,N=2.67  三、运输车队负责销售货物运输时的税收筹划  假设自备车队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为N,各种方式下运费金额均为M。方式一:用自备车队进行运输。运费应纳税额=M÷(1+17%)×17%-N×17%。  方式二:销货企业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设立子公司,由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且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运费应纳税额=M×3%。  令方式一等于方式二,即:M÷(1+17%)×17%-N×17%=M×3%,M/N=1.47。也就是当M/N=1.47时,两种运输方式的税负相同;当M/N>1.47时,销货企业应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设立运输公司,由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且自己独立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当M/N  例2: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其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300万元,现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用自备车队进行运输;二是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成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且自己独立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经计算M/N=800÷300=2.67,根据上述结论,由于M,N=2.67>1.47,因此销货企业应选择方式二。验证如下:  方式一:运费应纳税额=800÷(1+17%)×17%-300×17%=65.24(万元);  方式二:运费应纳税额=800×3%=24(万元)。可见,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41.24万元(65.24-24),因此销货企业应选择设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  四、运输车队既负责购买货物又负责销售货物运输时的税收筹划  假设购买货物的自备车队运输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为N1,销售货物的自备车队运输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为N2,则可抵扣金额总额N=N1+2;采购货物的运费为M1,销售货物的运费为M2,则总运费M=M1+2。  方式一:用自备车队进行运输。应纳税额=M2÷(1+17%)×17%-N2×17%-N1×17%=M2÷(1+17%)×17%-N×17%  方式二: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设立子公司,购买货物时接受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销售货物时自己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应纳税额=(M1+M2)×3%-M1×7%  令方式一等于方式二,即:M÷(1+17%)×17%-N×17%=(M1+M2)×3%-M1×7%  如果纳税人能够计算出本企业的M1与M2的数值,也就可以根据平衡式解出M/N值,然后再根据本企业实际运费与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的比值,决定运输车队是否独立。一般来说,销货运费多,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少,就应该独立。  例3: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300万元,预计全年销售产品共产生运费800万元(假设销售产品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运输工具可抵扣金额300万元,现有两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取自备车队运输的方式;二是将自备车队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货物时接受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销售货物时自己独立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购货方。  方式一应纳税额=M2÷(1+17%)×17%-N2×17%-N1×17%=800+(1+17%)×17%-300×17%-300×17%=14.24(万元);  方式二应纳税额=(M1+M2)×3%-M1×7%=(800+800)×3%-800×7%=-8(万元)。可见,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22.24万元[14.24-(-8)],因此应选择方式二。  此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首先,企业将自备车队独立出来成立子公司,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和后续支出。其次,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却没有,将两者直接相减作为结果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第三,购销行为必须同时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对方能否接受本企业的运输方式,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