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统筹筹划来源:作者:杨丹日期:2009-12-29字号[ 大 中 小 ] 例:A房地产公司与B投资公司联合竞拍土地,总价8000万元,双方各占50%。A先把50%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开发商业楼盘设施自用,待开发完后交由B投责,B公司无开发资质,必须收购A公司的股权,约定在收购时,A公司已经开发完成的商业设施留归自己,不被投资公司收购。2007年底,A公司商业楼盘顺利开发完成,转作固定资产6000万元。 A公司实行了免税改组,A决定将6000万的商业资产分离给现有的控股公司C,在分立6000万的商业资产的同时分立承担负债5000万,以净资产1000万全部做为对C公司的股权增资,增加对C公司的实收资本。B公司按A所剩的净资产进行收购。 在所得税方面主要考虑了“免税分立改组”。税法规定,分立企业在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变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的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的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由于A公司分离的1000万净资产全部用于增加现有分立企业C的股权,没有取得任何非股权支付额,可不确认A公司分离的6000万资产的转让所得。在营业税方面主要考虑以不动产投资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A公司将资产全部用于投资,与接受投资方C公司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所以6000万元资产所有权转让也不缴纳营业税。在契税方面,A房地产公司将6000万的资产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C后,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节省了税收成本,但由于C是A的控股公司,两者的投资主体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契税并不能免交,A公司分离了6000万的资产,C公司要缴纳6000×4%=240万的契税,如果A公司在免税分立改组的情况下,采取新设立分公司方式分立,将新设立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按股份比例分给A公司原来的股东,则被分立公司与分立公司主体一致,则不但仍然符合所得税免税改组和营业税免税的规定,而且契税也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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