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创造条件享受优惠政策来源:作者:日期:2008-04-16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四方建筑公司共有职工200人,其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2人,管理人员8人,其余为建筑工人。2007年,该公司实现建筑业收入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例四方建筑公司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仅为6%(12÷200×100%),因此,不能享受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该公司2007年应负担的相关税费为: 1.营业税:5000×3%=15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 4.合计税费负担为330万元(150+15+165)。 方案: 四方建筑公司的股东可投资新办甲公司和乙公司,然后将管理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转移至甲公司,将其余180名建筑工人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可专门从事建筑业总包业务,然后将施工劳务分包给乙公司,施工技术、施工材料由甲公司负责提供。仍然以2007年度数据测算,假设2007年甲公司取得建筑业总包收入5000万元,其中分包给乙公司1000万元(施工劳务部分),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按此方案实施后的税收负担为: 1.甲公司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比例达到60%,因此,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乙公司的税费负担为: 2.营业税:1000×3%=30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 4.企业所得税:100×33%=33万元。 5.合计税费负担为66万元(30+3+33)万元。 可见,筹划后,可使税费负担减少264万元(330-66)万元。 点评: 在以上两个筹划方案中,本来企业“无”减免税条件,但通过成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企业,实现“无中生有”,达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享受减免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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