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儿发表作品更划算来源:作者:日期:2008-04-22字号[ 大 中 小 ] 前几天,我取得了一笔稿酬,汇款单附言注明报社代扣了12元的个人所得税,辛辛苦苦挣来的稿酬也要缴税?我心里有些不愿意。为搞清这个问题,我就去咨询了一个注册税务师朋友。围绕这个话题,我们谈了半天的时间,我明白了稿酬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务报酬形式,不论作者的身份如何,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稿酬的规定,就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还知道了一般情况下,作者取得的稿酬所得,应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取得稿酬的形式多种多样,怎样才能作为税法中的“一次”呢?税法对此有不同规定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对“一次”的不同规定进行纳税筹划。 下面我就试着筹划两个案例。 例1:某市教育局职工王东,2003年出版教材一部,字数40万字,每册书的定价30元,印数10000册。支付稿酬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按每千字60元一次性支付稿酬;二是采取预付稿酬形式,分3次支付稿酬。2003年6月和12月出版社分别预付了稿酬10000元和6000元,第3次在2004年6月将剩余的8000元的稿酬付清。 按每千字支付稿酬,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60×400×(1-20%)×20%×(1-30%)=2688(元)。 但是,如果是预付稿酬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同一作品在出版或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据此规定,王东前两次取得的预付稿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到2004年4月才将3次支付的稿酬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虽然与*9种方式是一样的,但是预付稿酬的税款分别顺延了10个月和4个月,从而使纳税人占有了未纳税款的时间价值。 例2:某杂志王编辑每月的工资为3200元,2004年8月撰写了一作品,不论是在本杂志上发表还是在其他杂志上发表,其所得均为1500元。如果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应该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中对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1500-800)×15%-125=460(元)。 如果王编辑将作品在其他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的个人所得税=(1500-800)×20%×(1-30%)=98(元); 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800)×15%-125=235(元); 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8+235=333(元)。 之所以出现比按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少,一个重要原因是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作品在多个杂志上均可发表,从而产生节约个人所得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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