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临界点”简便又易行来源:作者:日期:2008-03-10字号[ 大 中 小 ] 某啤酒厂2001年生产销售A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2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啤酒喝起来口感更纯、更清爽。按理质量提高后,啤酒出厂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 原因就是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的影响。按税法规定,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显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2760元,仅从此项考虑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本案例中,我们遇到了一个税收临界点,即啤酒出厂价定价在每吨3000元以上或定价在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产生税负的大幅上升或下降。 所谓税收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或费用支出超过一定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税收筹划的特定方法——纳税临界点筹划法。其基本含义是纳税人通晓税收临界点的规定,在经营中碰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 除啤酒消费税的税收临界点外,税法当中还有很多的税收临界点,几乎存在于所有税种当中,而且绝大部分集中体现于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好“临界点”税收筹划,需要注意:首先要高度关注税收起征点。起征点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当销售额(营业额)、增值额未达到一定标准时免予纳税的数额或标准,当超过该标准或数额时,纳税人就需要就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增值额纳税。这种规定对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人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在增值税中,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具体的起征点。如果某省确定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500元,则个人销售货物每月低于2500元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2500元,就要就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此时,纳税人就可以进行简单筹划:按4%税率计算,纳税人月销售额在2500元~2600元时,其获得的收入还不如销售额在2499元时多。目前利用起征点筹划最多的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该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9级税率为0;第二级税率为20%.20%的增值率具有“起征点”的性质,属于“隐性起征点”,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其次,应注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达到的数额或比例。这方面的规定很多,基本上就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达到的条件。比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予以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以上规定,当本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享受费用抵税的好处。比如某企业上年研究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年末发现本年已经发生研究开发费用109万元,增长率为9%,接近10%的临界点。由此进行筹划:本年度再发生1万元的费用,使得本年度研发费用达到110万元,这样就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是不是不管今年的开发费用是多少都可以进行上面的筹划?筹划有没有底线?这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本年已经发生的费用为S,显然S 筹划收益=(S+T.)*(1+50%)*33%-S*33%=0.165S+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S一0.505T.可行的筹划方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S0(3)。化简(3)式,T 化简(2)式,T≥1.1R—S,因此T的最小值为:1.1R—S.筹划方案存在的极值条件在于:1.1R—S=0.33S,S=0.8271R,此时*3的T=1.1R—S. 只有当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了上年的82.71%以上,并且增长率尚未超过10%时,才能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临界点还很多,这里不再详细阐述。总之,要应用好纳税临界点筹划方法,除通晓税收临界点外,需要测算出可筹划的空间,此空间一般是固定的,我们以后会进行更多的介绍。当掌握纳税临界点筹划法的固定数值后,就可以依葫芦画瓢,简单操作后就能获取显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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