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批发企业的业务组织与税负优化来源:作者:赵惠芳 焦扬 潘立生日期:2008-03-24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资批发企业的竞争日益加剧,要想尽可能多的获得经济效益,就必须减少成本费用支出,而税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做好税负优化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详细分析税负优化与物资批发企业集团内部的业务组织结构之间相互的影响。 物资批发企业的本质职能是进行物资类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活动,这决定了其内部的业务组织结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形成企业集团。一般说来,分支机构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设立分公司,即以总公司的名义,在经营地办理上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接受当地工商和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其特点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会计核算、机构名称前冠以总公司名称、名称后是某地分公司。二是设立办事处、联络站等,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其特点是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隐蔽性强、流动性大、一般租赁仓库经营。三是公司在商场承包或租赁柜台经营。其特点是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在税收上按定期定额进行征收管理。 企业集团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控制能力不同。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会计上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在税收上不能与母公司合并纳税,总公司只能通过股权对子公司进行影响和控制;分支机构则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人事、业务、财产等方面直接进行领导和控制,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发生亏损可实现盈亏相抵以减轻税负。 合理选择集团内部的业务组织结构,是物资批发企业税负优化的一个重要手段,有利于企业减少税款支出。但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以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机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一、物资批发企业的业务组织与所得税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缴纳所得税上有很大的区别,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要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可以享受法人的一切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则不能享受。 二是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别中报纳税,子公司的亏损无法冲减总公司的利润;而分公司是隶属于总公司存在的,二者可以合并纳税,分公司的亏损可直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 三是总公司与予公司之间的交易为企业之间的交易;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货物转移为公司内部往来。 四是当子公司税率明显低于总公司税率时,累计利润可以递延纳税。 税负优化具体方法的选择:(1)当总公司的税率与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税率相等时,假设国内某公司准备新设立一个分公司或子公司,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总公司税率相同,都是33%,预计分支机构设立的*9年亏损400万元,总公司同年盈利3000万元,则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税负如下: 若设立分公司,集团公司整体税负=(3000-400)×33%= 858(万元) 如果设立子公司,则亏损的400万元总公司不能在税前抵扣,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3000×33%=990(万元),比设立分公司需多缴纳132万元。 由此可见,当两者税率相同,而分支机构出现亏损时,应该设立分公司,使得亏损可以抵扣总公司的利润,减少集团整体纳税额。 (2)当总公司的税率大于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税率时,假设我国北京某外贸公司在深圳设立一家子公司或分公司,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本纳税年度总公司实现利润2000万元,深圳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 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分析如下: 若设立分公司,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000+100)×33%=693(万元) 如果设立子公司,则总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0×33%=66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OO×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100-15)×50%=42.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42.5/(1-15%)×(33%-15%)=9(万元) 集团公司整体税负=660+15+9=684(万元),少缴纳9万元。 如果子公司当年不分配利润,则集团整体税负=660+15=675(万元),少缴纳18万元。 但是如果子公司利润全部汇回总公司时,集团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都是693万元。 由此可见,当分支机构(子公司)税率明显低于总公司且分支机构(子公司)盈利时,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可以节省9万元,如果子公司不分配利润,则可以推迟或不缴纳18万元税款。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应补缴因税率差异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不退还已缴纳的所得税。如果子公司不分配利润,则总公司自然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初创阶段时间较长,并无法盈利的企业或者估计分支机构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一般应设立分公司较为有利。相反,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分公司,或如果分支机构经营初期就会盈利,则要比较母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和子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果子公司所在地所得税率低于母公司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相反,如果总公司设立在较低税率的地方,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较高,当然应设立分公司。 二、物资批发企业的业务组织与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有关规定,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支机构用于销售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总公司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未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则应由总公司统一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4)分支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5)分支机构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缴纳的税款均不得从总公司应纳税款中扣减。 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且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应由总公司汇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也可以由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 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需由总公司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必须得到省国税局以上机关的批准。 税负优化具体方法的选择。现举例分析如下: 我国A公司为物资批发企业,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每月由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向A公司报送采购计划,由A公司统一进行采购,而货物直接运送到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同时A公司向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分支机构(子公司)将货物销售出去,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和收取贷款。贷款先入分支机构(子公司)银行账户,然后汇给A公司。正常情况下从货物发送到分支机构(子公司)到购买方的周期为两三个月。假设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向B分支机构(予公司)发送一批钢材,钢材的总价款1000万元,销售成本8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2006年10月,B分支机构(子公司)将这批钢材卖出,收到价款1200万元,销售成本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 (1)如果B为子公司,则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在2006年7月将钢材销售给B子公司时, 借:应收账款一B公司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库存商品800 B子公司需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6年7月收到A公司发来的钢材时, 借:库存商品1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应付账款一A公司1170 2006年10月销售钢材时, 借:应收账款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 贷:库存商品 1000 (2)如果B为分公司,则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如下:A公司在2006年7月将钢材销售给B分公司时, 借:分支机构往来一B分公司1170 贷:运交分支机构商品一B分公司800 备抵存货超成本数-B分公司2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B分公司需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6年7月收到A公司发来的钢材时, 借:总公司运来商品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总公司往来1170 2006年10月销售钢材时, 借:应收账款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总公司运来商品12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总公司运来商品1000 贷:总公司运来商品1000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B的性质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按照这种货款结算方式,A公司在移送货物的同时就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170万元,而货款要到三个月以后才能够收到,如果货物滞销的话,集团公司需要垫付资金的时间还会更长,对于该物资批发企业集团来说,这是不利的。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分支机构未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统一向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该物资批发企业集团改变一下货款结算方式,即向分支机构B销售货物的时候不开增值税发票,分支机构B销售货物的时候也不向客户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而是由A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到A公司的账户上。此时,分支机构B为办事处性质,无需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只要租赁仓库经营即可。这样,就可以由A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在2006年7月将钢材移送给B分公司时,不做账。 在2006年10月B分公司销售钢材以后, 借:应收账款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库存商品800 虽然单从静态的总额来看,该物资批发企业集团前后应纳增值税的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204万元,但是,集团公司总体税负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外显数额的相同之中。在此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纳税支付时间的差异。在所缴纳的增值税中有170万元税款的申报缴纳时间由7月推迟到10月,这使集团的流动资金得到了增加,无疑会使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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