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的劳务转化为薪金的纳税筹划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假设王先生2004年二月份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而月份从B公司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1-20%)×20%=800(元)  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如果王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王先生二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5000-(800-500)]×15%-125=580(元)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