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分为三 税负降低四成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2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例 某公司是一机械制造企业,现增值税税负偏高,据了解,该公司主要是为汽车生产厂家设计、制造、安装专用生产设备。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公司自行提供运输并负责安装,没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年主营业务收入(以下均为含税收入)12000万元,其中设计收入360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30%;设备销售收入624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52%;运输收入72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6%;安装收入144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2%.因年货物销售额达50%以上,属于以生产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按混合销售,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年购进原材料等取得进项税435万元,其中属于设计安装的进项税21万元,属于运输的进项税20万元。 筹划前流转税税负情况如下: 因属于混合销售,全部收入应交增值税 12000/1.17×17%-435=1308.59(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附加1308.59×(7%+3%)=130.86(万元) 流转税及附加税负率(1308.59+130.86)/12000×100%=11.9% 筹划方案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为其设计了两套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 一是将设计业务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机械设备设计公司,与此同时,原公司申请办理建筑安装施工资质。这样,机械设备设计公司缴纳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符合(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该公司的安装收入就可以适用3%的税率缴纳建筑行业营业税。预计因公司分设年增加管理费用25万元。 方案一筹划后税负情况如下: 设计公司缴纳设计劳务营业税 3600×5%=180(万元) 因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公司销售设备与提供安装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交增值税 (6240+720)/1.17×17%-(435-21)=597.28(万元) 应交营业税 1440×3%=43.2(万元) 方案一合计应交流转税及附加(43.2+597.28+180)×(1+10%)=902.53(万元) 流转税及附加税负率为902.53/12000×100%=7.5% 方案二 二是将公司一分为三,成立独立核算的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三个公司。安装公司负责设备的运输和安装,适用3%的运输和建筑安装营业税。预计因公司分设年增加管理费用50万元。 方案二筹划后税负情况如下: 设计公司应交营业税 3600×5%=180(万元) 制造公司应交增值税 6240/1.17×17%-(435-21-20)=512.67(万元) 安装公司应交营业税 (1440+720)×3%=64.8(万元) 方案二合计应交流转税及附加(180+512.67+64.8)×(1+10%)=833.22(万元) 流转税及附加税负率 833.22/12000×100%=6.9% 总之,筹划方案一比未筹划前少交流转税及附加536.92万元,税负率降低4.4%,减去分立增加的费用25万元后,增加利润511.92万元。筹划方案二比未筹划前少交流转税及附加606.23万元,税负率降低5%,减去分立增加的费用50万元,增加利润556.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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