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摊或分解所得进行个税筹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厚兵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费用的扣除采用分项确定,分别采取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并且每项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因此其应纳税额自然也就存在差异。在费用扣除方面,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这些政策无疑为人们通过分摊或分解所得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实例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摊筹划方法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因此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这时,如果采取均衡分摊法,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案例1:张三和李四同属一个季节性生产企业,二人一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18000元,张三为行政人员每月工资1500元,李四为车间工人,一年工作6个月,这6个月期间乙每月可得工资3000元。若按实际情况,张三、李四纳税情况大相径庭,张三每月低于16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四在工作6个月中每月应纳税额为(3000-1600)元×10%-25=115元,6个月共应纳税额690(115×6)元。若李四和该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将18000元年工资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的月份照发工资,则李四就会与张三一样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金的发放也可以按同样原理进行纳税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薪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时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如果将该项奖金均衡分摊,同样可以获得节税效益。  实例二:劳务报酬所得分摊筹划方法  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分项按次纳税。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为一次。对一次收入过高的要加成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着税负的减轻。因此,劳务报酬每次收入额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时间,成为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案例2:医学专家华教授为某校聘任为兼职教授,每周到该校授课一次,每次酬金2000元,每月4次,每学期4个月。若该校一次性支付酬金给华教授32000元,则华教授应纳税额为:32000元×(1-20%)×30%-2000元=5680元;若华教授与该校商定,酬金按月支付,则华教授每次(月)应纳税额为:8000元×(1-20%)×20%=1280元;4个月华教授共计纳税:1280元×4=5120元。可见,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范围内。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亦可以按照同样的原理进行纳税筹划。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将适用较高的税率。如果将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在乎时就支付给董事或将董事费分多次发放,使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税率,可获得一定经济效益。  实例三:稿酬所得分解筹划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案例3:某医学专家王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临床应用的医学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王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王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见,经过筹划,王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费用转移法  众所周知,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想办法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案例4:某经济学家欲创作一本关于我国物流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业书籍,需要到上海、广东等物流发达地区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由于该经济学家学术水平很高,预计这本书的销路将十分看好。出版社与他达成协议,全部稿费18万元,预计到上海等地考察费用支出4.5万元。  如果该经济学家自己负担实地考察费用,出版社全额支付其稿费18万元,则应纳税额=180000元×(1-20%)×20%×(1-30%)=20160元;实际收入=180000元-20160元-45000元=114840元。如果该经济学家与出版社商定,考察研究费用改由出版社负责支付,限额为4.5万元,出版社实际支付给该经济学家的稿费为13.5万元。  应纳税额=135000元×(1-20%)×20%×(1-30%)=15120元;  实际收入=135000元-15120元=1119880元。因此,采取第2种方法可以节省税收高达5040(20160-15120)元。  此外,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另外,还有再版筹划法等。  总的来说,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