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收入实现,究竟可以获得多大的税收筹划收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胡俊坤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经常在报刊中见到介绍税收筹划方法的文章,其中多有作者谈及采用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等方法来推迟销售收入实现,进而实现延迟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的税收筹划思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也发现,好多的纳税人也确实在采取这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那么,这种税收筹划思路或者方法真的能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筹划收益吗?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一个税收筹划案例。  假设已经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企业,为了进行税收筹划,考虑采用赊销方式以延迟应税收入的实现。延迟实现的应税收入为100万元。如果再假设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年利10,与该收入对应的产品成本为80万元。  按照大多数文章所介绍的计算税收筹划收益方法计算,我们会得出如下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例中的纳税人由于应税收入被延迟了一个月,因而当月可以少缴纳增值税,其少缴纳的增值税为17万元(100×17)。纳税人也就获得无偿使用这17万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其税收筹划收益为:17×10/12=0.1417万元。如果在季度末了或者年终,那么该纳税人不仅可以少缴纳增值税17万元,而且还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6万元[(100万元-80万元)×33].那么,纳税人可以实现的税收筹划收益也就是:17×10/12+6.6万元×10×3/12=0.3067万元。  应该说这样的收益确实不小了,如果我是纳税人也会心动的。不过,在本质上,纳税人进行上述税收筹划却根本得不到任何的收益。  我们首先考虑一个问题,即赊销、分期收款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对此问题的回答并不困难。稍微有点财会知识的人都知道,赊销和分期收款在本质上就是将自己的资金无偿地借与他人使用。而将自己的资金借与他人使用,对销售者而言,所付出的也就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上述案例中,纳税人“借”与他人使用的资金为100万元,使用时间为一个月,那么纳税人为此付出的资金时间价值即为:100万元×10/12=0.8333万元。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纳税人为进行税收筹划所付出的成本竟然是0.8333万元,而得到的税收筹划收益却只有0.3067万元,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使其损失了0.53万元。如此筹划,我们能够将其视为税收筹划吗?  实上,如果考虑是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复杂性,纳税人实际付出的税收筹划成本要远远高于0.8333万元。我们说,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产品,也就意味着将会增加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增加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而且应收账款增加之后,坏账损失增加的可能性也就会提高,甚至会发生款项无法收回的问题。  不过,收益小于付出,还不是上述税收筹划方法的全部错误。  我们说任何一家企业都是以持续经营作为最基本的假设的,那么作为税收筹划,也应当以这种假设为前提。换言之,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应当建立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基础。按照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采取赊销以及分期收款等方式以延迟应税收入的手段也应当是一贯的,如果本月采取了赊销方式,那么下月还会采取赊销方式,再下月还得如此。按照这样的逻辑,上述案例中的假设就会演变成这样一种情况:企业每月都采取赊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延迟实现的应税收入为100万元。往下推导就是:上月延迟的收入成为本月的应税收入;本月延迟的收入成为下月的应税收入。再进一步推导则是:本月因为税收筹划而延迟实现的收入数在总体为0.换言之,企业并不能从税收筹划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这一案例也启迪我们的纳税人,对于报刊和网络上所刊载的税收筹划案例,或者税收筹划经验之类的文章,不管有多么权威,都决不能盲从,必须进行认真和仔细的分析与研究,只有在确信其方法确实可情况下才能进行有条件的借鉴与学习,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