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利润所属年度筹划再投资退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金锋 杨东杰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用于追加在我国的投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可享受以下退税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开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纳已退税款的60%. 3.自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按8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进行再投资安排时,第二种投资方式具有明显优势,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款。具备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应优先选择第二种、第三种投资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受企业类型、性质和地域的限制,税收筹划的空间不大。本文主要从再投资资金来源的角度,探讨再投资退税的筹划方法。  例如,南阳华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1999年5月经批准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期限为25年,该公司2000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并当年进入获利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免缴地方所得税,除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外,不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华锋公司2000年~2006年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分别为130万元、17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220万元、240万元、260万元。  2007年外国投资者准备用华锋公司的税后利润追加对该公司投资500万元,直接增加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有以下再投资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2000年~2001年税后未分配利润300万元、2002年税后未分配200万元进行再投资。华锋公司2000年~2001年免缴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享受退税,500万元投资额中只有2002年的200万元可以退税,因2002年属减半征收期,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5%,再投资退税额:200÷(1-15%)×15%×40%=14.12(万元)。  方案二:用2002年~2004年的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华锋公司2002年~2004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5%,再投资退税额为500÷(1-15%)×15%×40%=35.29(万元)。  方案三:用2005年~2006年的税后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华锋公司2004年、200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再投资可享受退税额:500÷(1-30%)×30%×40%=85.71(万元)。  以上三个再投资方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额均为500万元,方案一享受退税额14.12万元,方案二享受退税额35.29万元,方案三享受退税额85.71万元。经过比较不难看出,外国投资者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退税额。  因此,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退税筹划时,应选择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或尽量选择全额征税期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明确用于投资的税后利润所属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9号)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计算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的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款。依照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不仅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还要在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董事会决议,相关职能部分的增资项目批复文件,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批件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中明确说明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以备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