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要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森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建平 龚厚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看了中国税务报2006年8月28日第六版《取得抵债资产金融企业如何节税》一文,笔者联系纳税筹划中常见的筹划误区对该文进行深入分析,发现该文的筹划方案中存在着一个瑕疵。经过对该方案细致研究后,笔者得出多环节纳税筹划的一般规律以供同行参考。 原文案例:A公司欠B银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已纳入会计表外核算欠息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未计应税利息收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B银行的贷款及欠息,经协商,A公司以某处房产抵偿债务。此处抵债房产购置成本为5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市场评估价为6000万元。有关税率为:营业税为5%,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契税3%,印花税(产权转移合同)0.05%,房产税为1.2%,所得税33%.为简化起见,土地增值税按售价的1%计征,契税、印花税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房产过户的其他费用忽略不计。 对原文的*9种纳税筹划方法“避免高估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减少计税价格”分析如下。 原方案一:双方协议抵债资产作价6000万元,偿还B银行的债务。总税额为489.46万元。 原文方案二: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最终以抵债资产作价5000万元,偿还B银行的相应债务,其余债务免除。总税额为102.175万元。 原文认为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笔者认为此方案不能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案。其理由是: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机构,所取得的抵债资产最终应变为货币资金才能达到最终目的。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这一环节必须和处置环节联系起来,通过与最终变现后银行的总税额进行比较才具有实质意义。如果单独比较取得环节,可能会出现筹划误区,即在取得环节较优的方案而在处置环节税额却增加,会造成“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后果,采用原文方案节税,效果将出现偏差。 如果延伸考虑到处置环节,会有不同的结果出现。 假设方案一的处置环节:取得环节6000万元,抵债房产以7000万元投资给C公司,之后转让股权(引用原文的第二种筹划方法“以抵债资产投资,降低税收负担”中方案二的计算结果,总税额为332.345万元)。 假设方案二的处置环节:取得环节5000万元,售价7000万元的总税负为439.195万元(引用原文的第二种筹划方法“以抵债资产投资,降低税收负担”中方案一的计算过程)。 方案二延伸税额:营业税(7000-5000)×5%=1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印花税:7000×0.05%=3.5(万元);所得税:(7000-5000-100-10-3.5)×33%=622.545(万元);土地增值税:7000×1%=70(万元);税额合计:806.045万元。 如果将取得环节筹划方案加计延伸的处置环节来考虑: 方案一的总税额为489.46+332.345=821.805(万元); 方案二的总税额为102.175+806.045=908.22(万元)。 从上述论证可看出,如果同时考虑取得与处置两个环节,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缴税908.22-821.805=86.415(万元)。这和原文结论刚好相反。 通过此例,笔者可总结出多环节的纳税筹划一般规律:如果一个纳税筹划涉及多个环节,应对不同环节相应的小方案进行排列组合,求出一个税后收益*5值的总方案为*3方案(特例:如果收入、非税费成本相同的情况下,亦可以考虑总的税额之和来比较方案的优劣)。 如此例中,应该考虑的是三个环节:取得、持有和处置三个环节的总税额。每一个方案中都应考虑三个环节的税额之和,而不能单独考虑一个环节的税额作出选择。 一、取得环节:B银行可有如下方案: 1.按5000万元作价取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B银行涉及契税)。 2.按6000万元作价取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B银行涉及契税)。 3.不取得产权,由A公司直接按5000万元出售给C公司,后用货币资金付款(因未过户,银行不涉及契税税收负担)。 二、持有环节:B银行可有如下方案: 1经营租赁,租期为1年(房产税税率为12%)。 2.自用,使用时间为1年(房产税税率为1.2%)。 3.不持有,由A公司直接出售。 三、处置环节:B银行可有如下方案: 1.直接按市价出售(较股权转让多涉及营业税税收负担)。 2.先投资于D房地产公司,后转让股权。在此要说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故投资于房地产公司较下述第三条中非房地产公司B银行土地增值税税额是不同的。 3.先投资于H公司(非房地产公司),后转让股权。 4.留作自用。 同时考虑三个环节的方案个数取决于每个环节的小方案数。如作价取得环节方案有3个,持有环节的方案有3个,处置环节的方案有4个,按照排列组合的理论应有方案个数为3×3×4=36(种)。我们可借助计算机工具逐个计算每个方案的折现增量和净现金流量(与折现的税后净利润相同),从而得出a1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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