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运费项目进行节税增益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高太君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有关进项税额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使得计提了进项税额的运费无论在会计核算上,还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都不允许再全额列支。即允许列支额=运费金额÷(1+7%)。 笔者认为:如果在纳税人购销实际业务中,能对运费进行科学的、合理的筹划,那么小小的运费项目也有不可忽视的节税空间的。 一、购进环节,运费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在向供货单位购进货物时,采取由供货单位送货,把运费计入进货的价格中,不再单独核算运费。 大名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销售额1.5亿元,耗费原材料1亿,年纳增值税600万元,会计利润2000万元,每年需支付采购环节运输方面的费用500万元。假设除运输费用外,其他条件忽略不计,有三种方案可以选择: 甲方案: 假设购进环节的运输业务全部由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内部车队完成,则: 500万元据实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年纳增值税额不变,仍为600万元;应纳所得税=(2000-500)×33%=495万元; 甲方案合计纳税=600+495=1095万元 税后利润=(2000-500-495)=1005万元 乙方案: 假设购进环节的运输业务全部由正规运输单位承担,则: 运费进项税额=500÷(1+7%)×7%=32.71万元,年应纳增值税=600-32.71=567.29万元。 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运输费=500-32.71=467.29万元,应纳所得税=(2000-467.29)×33%=505.79万元。 乙方案合计纳税=567.29+505.79=1073.08万元 税后利润=(2000-467.29-505.79)=1026.92万元 丙方案: 假设由供货单位送货,运输费用计入进货价格,不单独计算,则: 材料进价应再提进项税额=500÷(1+17%)×17%=72.65万元,年应纳增值税=600-72.65=527.35万元。 再计入材料进价的金额=500-72.65=427.35万元,应纳所得税=(2000-427.35)×33%=518.97万元。 丙方案合计纳税=527.35+518.97=1046.32万元 税后利润=(2000-427.35-518.97)=1053.68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对比可以看出,丙方案比甲方案的少纳税额=1095-1046.32=48.68万元,增加税后利润=1053.68-1005=48.68万元;丙方案比乙方案的少纳税额=1073.08-1046.32=26.76万元,增加税后利润=1053.68-1026.92=26.76万元。 由此可得出结论:丙方案*3。 二、销售环节,运费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在公司交货,由购货单位自己负责运输业务。 仍以上题为例,假设每年需支付销售环节运输方面的费用500万元,也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甲方案: 假设销售环节的运输业务全部由公司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内部车队完成,与购货单位价费合一结算,则: 500万元计入货物销价,应提销项税额=500÷(1+17%)×17%=72.65万元,年应纳增值税=600+72.65=672.65万元。 应计收入=500-72.65=427.35万元,500万元运输费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应纳所得税=(2000+427.35-500)×33%=636.03万元。 甲方案合计纳税=672.65+636.03=1308.68万元 税后利润=(2000+427.35-500-636.03)=1291.32万元 乙方案: 假设销售环节采取送货上门,与购货单位价费合一结算,然后运输业务全部由正规运输单位承担,则: 500万元计入货物销价,应提销项税额=500÷(1+17%)×17%=72.65万元, 与运输单位结算运费500万元,进项税额=500÷(1+7%)×7%=32.71万元 年应纳增值税=600+72.65-32.71=639.94万元。 应计收入=500-72.65=427.35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的运输费=500-32.71=467.29万元,应纳所得税=(2000+427.35-467.29)×33%=646.82万元。 乙方案合计纳税=639.94+646.82=1286.76万元 税后利润=(2000+427.35-467.29-646.82)=1313.24万元 丙方案: 假设在公司交货,由购货单位自己负责运输,则: 年纳增值税额不变,仍为600万元。 节省500万元运费,应纳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丙方案合计纳税=600+660=1260万元 税后利润=(2000-660)=1340万元 用丙方案与甲方案对比可知:少纳各税=1260-1308.68=48.68万元,多增税后利润=1340-1291.32=48.68万元;用丙方案与乙方案对比可知:少纳各税=1260-1286.76=26.76万元,多增税后利润=1340-1313.24=26.76万元。 由此可得出结论:丙方案*3。(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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