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去捐赠纳税有窍门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厚兵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上述组织和机构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和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进行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  该政策实际上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更好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名义,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款的目的。尤其是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6边际税率,减轻税负。所以在个人日常理财活动中,利用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  全额扣除是首要目标  到2005年末,我国税法规定,十六项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一:王先生2005年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800元,当月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2000元。  则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800-800-2000)×15%-125=505(元)  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一)若所得为一项,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案例二:柳女士2005年5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800)元×30%=1260元,本月应纳税额=(5000-800-1260)元×15%-125元=316元。假设柳女士6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6月应纳税额为=(5000-800)元×15%-125元=505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5月捐赠1260元,剩余740元改在6月捐赠。则按规定,6月柳女士应纳税额为:(5000-800-740)元×15%-125元=394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但重新安排捐赠额后,纳税人可以少缴税111元。  (二)若所得为多项,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案例三:孙先生2003年5月份取得各项收入22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约8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约4000元,孙先生热心公益事业,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6000元。  如果孙先生用特许权使用费向希望工资捐赠6000元,则其5月纳税情况如下:工薪应纳税额=(8000-800)元×20%-375元=1065元;稿酬所得税额=(4000-800)元×20%×(1-30%)=448;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捐赠额=10000元×30%=3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0)元×20%=1400元;孙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1065元+448元+1400元=2913元。  如果孙先生精心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额数进行捐赠。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薪所得扣除限额=(8000-800)元×30%=216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元×30%=3000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元×30%=960元;扣除限额合计6120元。  如前所述,孙先生捐赠6000元,按税率高低安排捐赠,即特许权使用费捐赠3000元,工薪所得捐赠2160元,稿酬所得捐赠840元。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8000-800-2160)元×20%-375元=633元;特许权所得应纳税额=(10000-3000)元×20%=140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840)元×20%×(1-30%)=330.4元;应纳税额合计=633元+1400元+330.4元=2363.4元。显而易见,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充分利用扣除限额,孙先生可少纳税549.6元,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享受政策须具备条件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三)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案例四:张先生、刘先生2005年12月各获得10000元的劳务报酬,两人当月都向我国某地震灾区捐款3000元。其中,张先生将3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地震灾区,而刘先生将钱直接寄往受灾地区,那么,两人应交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分析:张先生捐赠的方式、额度都符合法规规定,则这3000元,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税所得额=10000-3000=7000(元),应纳税额=7000×(1-20%)×20%=1120(元)。  刘先生捐赠的3000元虽然也是捐往受灾地区,但捐赠款没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故其所捐赠的30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则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