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方案的优选标准:税收负担率并不可信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俊龚厚平日期:2008-03-25字号[ 大 中 小 ] 目前纳税筹划的标准问题,在国内少有人研究。但纳税筹划方案选择的标准问题,事关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正确与否。如纳税筹划的标准不正确,很可能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的失败。纳税人会弄得个“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结果。 本文先介绍一下常见错误的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标准-以单一税额或以税收负担率为标准的问题所在。 一、考虑单一税负:如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中不考虑营业税。 案例:张三从事一项设计安装工作。如李四接受吉祥公司的委托从事一项设计安装工程,工程期限为1年,每月工作时间不等,总共收费36万元。 筹划前:按每月3万元支付劳务报酬,李某的个税为 [30000×(1-20%)×30%-2000]×12=62400元。 纳税筹划方案一、由吉祥公司负担每月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办公用品费等相关费用全年共计3万元(分解费用);另外将提供劳务分为设计与安装两项来分别计算劳务费(分解项目);付款方式分为13次(增加次数),前十二个月每月付2.6万元(设计与安装各一半),最后一个月付1.8万元(设计与安装各一半)。总额2.6×12+1.8+3=36万元。 李某的个税为:前十二个月分别设计与安装个税和为 [13000×(1-20%)×20%]×12×2=49920元。 最后一次付款个税为[9000×(1-20%)×20%]×1×2=2880元。 合计个税为49,920+2,880=5280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二:李四按受吉祥公司的雇用,李四取得工资薪金为36万元。假设李四月三险一金税前可扣除1400元。李四月工资收入为25000元,年终奖为6万元。 李四月工资个税为 12个月工资个税=[(25000-1400 - 1600)×25%-1375]×12=49500元。 年终奖个税=60000×15%-125=8875元。 全年应扣缴个税为49500+8875=58375元。 根据纳税筹划方案一的个税较方案二少58375-52800=5575元,应优纳税筹划方案一。 点评:上述结论是错误的。因上述方案未考虑劳务报酬的营业税问题。实际上纳税筹划方案一还要负担营业税及附加金额为 =330000×5%×(1+7%+3%)=18150元 纳税筹划方案一的总税负为52800+18150=70950元。 较纳税筹划方案二多负担税收金额为70950-58375=12575元。 二、考虑所有的税负下的税收负担率。 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冷饮食品的公司,企业销售食品时公司的内部车队负责运输。公司2000年运输销售产品全年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1000万元(含税24570万元),当年发生的成本费用共计为18000万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的金额为10000万元,不可抵扣的金额为8000万元。经测算,21000万元的销售额中运输费用占1100万元的运输费用,而运费中可抵扣的油料费用和修理费用占280万元,不可抵扣的费用占820万元。企业增值税率为17%,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筹划方案:企业把运输业务分开成为一个独立的运输子公司。在分拆设立运输公司后,每年会增加人工费4万元和管理费用3万元共计7万元。 筹划前: 企业应纳的增值税21000×17%-10000×17%=187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870×7%+1870×3%=187(万元); 企业所得税为(21000-18000-187)×33%=928(万元); 税负小计2985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21000万元。税负率为2985÷21000=14.21%. 筹划后分为两种情况: 1、若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购方勿需进项抵扣,新成立运输公司每年1200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可以保持不变。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200×3%=1779(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9×(7%+3%)=178(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200)-(18000+280×17%)-36-178-7]×33%=959(万元); 税负小计2916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21000万元。税负率为2916÷21000=13.88%. 2、如果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此时对运输公司而言:购货方原来的购货成本为1200÷1.17=1026(万元),174万元的销项为对方的抵扣项。按交易法则,企业的筹划不能使交易的对方利益受损,否则的话交易不能成立。此时的运费收入1026÷(1-7%)=1103(万元)时购货方抵扣后的成本仍为1026万元。运输公司销售收入*5可能是每年1103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销售额含税为23370(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 新成立的运输公司营业收入为1103万元。 分立后的A公司与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与营业税合计为19974×17%-(10000-280)×17%+1103×3%=1777(万元)。 两公司应纳的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为1776.27×(7%+3%)=178(万元);两公司应纳的所得税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33%=928(万元) 税负小计2883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21077万元(包括A公司不含税销售额为19974万元和运输公司1103万元)。税负率为2883÷21077=13.67%. 结论:依据税收负担率为标准,可以看出两个纳税筹划方案皆是可行的,而且购货方为一般人纳税人税负13.67%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13.88%.当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点评:上述结论是错误的。 纳税筹划前的净利润21000-18000-187-929=1885(万元)。 当购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200)-(18000+7+280×17%)-36-178-959=1946(万元)。 因为分拆后的两公司净利润增加1946-1885=61(万元),此方案可行 当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时;两公司净利润为(19974+1103)-(18000+7+280×17%)-33-177-928=1885(万元)。 因为公司净利润较分立前增加1885-1885=0(万元),此方案不具有实用价值。 备注:税收负担率是指企业当年的各项税款(不包含个税)除以当年总收入乘以百分之百。企业可以连续计算几年的税收负担率或与行业或国家宏观的税收负担率指标比较,就能清楚看出企业a1理想纳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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