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可用营业税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兴传日期:2008-06-11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单位小车司机小张在单位附近购置了一套新房,一套旧住房闲置,想用2000元把它修理一下,以每年25000元的价格租出去,个人出租房屋按税法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印花税,法定税率分别为5%、12%和1 ‰;城镇土地使用税,当地税率为年5元/平方米;个人所得税以租赁收入扣除法定的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法定税率为20%。但是国家为了促进廉价房出租,对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税收优惠政政策,只能用营业税起征点来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实现筹划效果,个人出租房屋按月收取租金,上缴税费。  根据2008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张每月应纳:  营业税:25000÷12×1.5%=31.25元;  城乡维护建设税:31.25×5%=1.56元;  教育费附加:31.25×3%=0.94元;  全年应纳营业税:31.25×12=375元;  城乡维护建设税:1.56×12=18.72元;  教育费附加:0.94×12=11.28元。  房产税每月:25000÷12×4%=83.33元,全年83.33×12=999.96元。  个人所得税第前三个月因减除修理费用分别为:[25000÷12-(31.25+1.56+0.94+83.33)-800-800]×10%=36.63元;  [25000÷12-(31.25+1.56+0.94+83.33)-800-800]×10%=36.63元;  [25000÷12-(31.25+1.56+0.94+83.33)-400-800]×10%=76.63元;  其余九个月每月应纳:[25000÷12-(31.25+1.56+0.94+83.33)-800]×10%=116.63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6.63+36.63+76.63+116.63×9=1199.56元。  那么小张的年税收负担:375+18.72+11.28+999.96+1199.56=2604.52元。  如果利用营业税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小张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当地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00元,小张如果以23000元租出去,让承租人自己简单修理一下,就可以把月租金降到营业税起征点以下,免征营业税。  那么小张每月就只应纳房产税:23000÷12×4%=76.67元;  个人所得税:(23000÷12-76.67-800)×10%=104元;  全年税收负担:76.67×12+104×12=2168.04元,比原来降低了2604.52-2168.04=436.48元。  小张原计划租金25000元,用2000元来简单的修理一下,实际收入也只有23000元。现在让承租人修理一下,承租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修理,实际收入还是23000元。税收负担却降低了436.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