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涂税收筹划引人入胜之四——个人所得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日期:2008-10-09字号[ 大 中 小 ]   四、个人所得税  金色的滩涂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吸引着民营中小投资者积极投资建设,有直接投资的,有合资联建的,有承包承租的,众多民营投资者看多滩涂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滩涂廉价的土地资源。那么,在经营过程中,不免会出现转包转租、转让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个人从中将会获取收益,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呢?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作为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在表述税法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时,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包括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所得。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各项所得的,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58号)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发[1997]087号作出如下批复: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文件则明确,对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十分明朗,如遇到征用土地情况,则要划分清楚哪些部分是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哪些部分是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按照征免税规定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划分不清或没有明确划分的一律全额征税。  1、个人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公式: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教育费附加,可凭完税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以每次扣除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例如,赵某2004年下海经商,承包500亩浅海滩涂,用于海水养殖,年租金100000元,承包期为10年。2007年3月份,赵某将其承包的滩涂转租给钱某,取得转租收入260000元,当年的承包费已由赵某上交;并将滩涂的锅炉房、蓄池等设施和剩余的罗氏沼虾作价一并转让给钱某,取得收入240000元,锅炉房、蓄池等财产原值160000元能够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则赵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赵某应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①合理费用包括:应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260000×5%=13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00×5%=650元,教育费附加=13000×3%=390元,印花税=13000×0.1%=13元,小计14053元;  ②费用扣除标准:260000×20%=520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0-14053-52000-100000)×20%=18789.40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各项税收=13000+650+390+13+18789.40=32842.40元。  (2)赵某应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①合理费用包括: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00×5%=1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0×5%=600元,教育费附加=12000×3%=360元,印花税=12000×0.1%=12元,小计12972元;  ②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0-160000-12972)×20%=13405.60元。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各项税收=12000+600+360+12+13405.60=26377.60元。  赵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2842.40+26377.60=59220元。  对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一是统筹兼顾出租中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合理运用营业税起征点下的免税政策;二是签订合同时周密考虑合理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巧妙应用出租者可在税前负担的扣除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三是合理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支出。  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一是合理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原值,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或实行核定征收。二是合理确定“合理费用”,所谓“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三是合理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必须是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  2、土地承包个人取得征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仍以前述李某承租滩涂为例,假设李某个人承包土地后由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收回并给予财政补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青苗补偿费600万元,滩涂水利设施、养殖场、饲养场及办公用房及森林、绿化等拆迁补偿收入400万元,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财产原值320万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合理费用包括: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5%=2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5%=1万元,教育费附加=20×3%=0.6万元,印花税=1000×0.1%=1万元,小计22.6万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400-320-22.6)×20%=11.48万元。  合计应纳各项税收=20+1+0.6+11.48=33.08万元。  对滩涂承包个人取得征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点:一是准确划分青苗补偿费收入与财产性质的补偿收入,合理运用“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避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归还”的不“转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巧妙应用“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支付征地补偿费按照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规定规避营业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