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及税务规划(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云彬日期:2010-06-17字号[ 大 中 小 ]   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甲公司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乙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原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按照乙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甲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因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重新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甲公司在合并日对该项合并应编制的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甲公司先按乙公司在清算前的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确认所取得的乙公司资产、负债:其会计分录与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会计分录相同。  甲公司再调整所取得的乙公司资产、负债的已入账价值:由于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因此被合并方乙公司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乙公司应补缴所得税82万元[计算过程见乙公司的处理之②],减少乙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82万元。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82   贷:银行存款  82  重新确认递延所得税(见文尾表格)  乙公司的处理  ①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乙公司只需结束账簿记录,无需进行所得税清算。  借:坏账准备  80    短期借款  150    应付账款  3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    股本  1000    资本公积  200    盈余公积  3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应收账款  600     库存商品  570     固定资产  92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②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乙公司应当先进行所得税清算,再结束账簿记录。  所得税清算相关会计分录:  乙公司清算所得=(2370-72)-1970=328(万元);  乙公司应补缴所得税=328×25%=82(万元);  乙公司剩余资产=(2370-72)-82=221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8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2。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2   贷:银行存款  82。  借:本年利润  82   贷:所得税费用  82。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2   贷:本年利润  82。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2。  结束账簿记录相关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  80    短期借款  150    应付账款  3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0    股本  1000    资本公积  200    盈余公积  291.8(300-8.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26.2(500-82+8.2)   贷:银行存款  418(500-82)     应收账款  600     库存商品  570     固定资产  92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丙公司的处理  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1896(400×4.74)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0     投资收益  1096。  ②所得税的处理  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丙公司应补缴所得税=(1896-2216×80%)×25%=123.2×25%=30.8(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30.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8。  如果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  丙公司在计算确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96万元。  在合并各方均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需要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当考虑丙公司管理层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  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无需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如果丙公司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则丙公司应当确认与长期股权投资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096×25%=274(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7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