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农户” 经营模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同刚 樊剑英日期:2011-03-21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在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生产中,将种薯交给农户繁育,种子为专用种薯,生产过程由公司控制,收获时支付给农户劳务费。根据相关税收政策,A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繁育生产种薯,今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促使农业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免税条件基于公司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委托种植、养殖非买卖式契约,视同公司为种植、养殖主体,对“公司+农户”中的公司给予免税,既扶持企业自身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进一步促进了农业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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