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不一样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郑琼日期:2012-03-27字号[ 大 中 小 ]   如今,很多超市、商场在促销商品时,经常采用打折销售、购物返现金、送购物券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促销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5种促销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情况。  案例  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超市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98送18”,即每销售98元的商品,送出18元的优惠或相应的折扣。假定98元的商品进价为58元,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  1.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给予8折的商业折扣优惠;  2.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赠送折扣券18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另行赠送价值18元的礼品;  4.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返还现金18元;  5.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18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超市单笔销售了98元商品,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税负情况。  方案1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78.4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因98元商品的进价为58元(不含税为49.57元),则应缴增值税=78.4÷1.17×17%-58÷1.17×17%=2.96(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6×7%+2.96×3%=0.3(元);销售毛利润=78.4÷1.17-58÷1.17=17.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44-0.3)×25%=4.29(元);应缴税款=2.96+0.3+4.29=7.55(元);税收负担率=7.55÷(78.4÷1.17)×100%=11.2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78.4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  1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9。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    所得税  4.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29。  方案2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98元,赠送18元的折扣券,本笔业务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34.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应缴税款=5.81+0.58+8.4=14.79(元);税收负担率=14.79÷(98÷1.17)×100%=17.66%。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超市按方案1计算税负,方案2比方案1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  方案3税负分析  此方案中,企业赠送礼品是有偿赠送行为,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赠送礼品成本12元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礼品18元的销项税额包含在98元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计算增值税时不必单独计算礼品的销项税额。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18元,超市赠送的价值18元的商品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超市承担,因此超市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3=13.36(元);税收负担率=13.36÷(98÷1.17)×100%=15.95%。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58+12)÷1.17=59.83(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4税负分析  在超市购物返还现金属于商业折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18=16.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19-0.58)×25%=3.9(元);应缴税款=5.81+0.58+3+3.9=13.29(元);税收负担率=13.29÷(98÷1.17)×100%=15.8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借:销售费用  18   贷:现金  18。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 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所得税  3.9    营业外支出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9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5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超市对购物满98元商品的顾客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这种捆绑式销售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因而加量的18元商品的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其12元的进价可以抵扣。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10.36(元);税收负担率=10.36÷(98÷1.17)×100%=12.37%。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所得税  5.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8。  在以上5种方案中,方案1的税负最轻。看来,超市、商场促销的a1方案是打折,其次为方案4的送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