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的纳税安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冬生 赵岩日期:2012-08-03字号[ 大 中 小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重新明确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的退税政策,并就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纳税安排空间。 总体来说,由于软件产品可以超税负退税,所以,在缴纳增值税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尽量多计算软件产品的销项税,少计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从而多计算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达到尽量多退增值税的目的。 财税[2011]100号文件将软件分为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为叙述方便,本文把软件分为非嵌入式软件和嵌入式软件。 非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纳税安排 非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是明确的,因此进项税的筹划空间似乎更大一些。 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分摊进项税时,可以按照各自的成本分摊,也可以按照各自的销售收入分摊。具体应采用什么方式,应看哪种分摊方式使软件的进项税额较少。 软件与其他货物或劳务相比,其价值构成中主要是新创造的价值,盈利水平相对较高,一般情况下,按照成本分摊的进项税应该比按照销售收入分摊的进项税少。 应该注意的是,在分摊进项税时,为防止纳税人减少软件的进项税,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专用于软件开发生产的设备或工具的进项税不得分摊。同时,专用于其他货物的进项税,不应分摊给软件产品。需要分摊的,只能是因为软件和其他货物或劳务同时销售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纳税安排 由于嵌入式软件都是随着硬件或机器设备一并销售,所以,在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时,需要在总的销售额中分离出软件的销售额,以便计算其销项税额。如果进项税额难以在软件和硬件之间准确划分,还应按照各自销售收入或成本进行划分,以计算其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是从总的销售额中减去硬件或设备的销售额。总的销售额是一定的,应尽量减少硬件或设备的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了确定硬件或设备销售额的3种方法,并规定了选择顺序,即自己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硬件或设备的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在确定具体的方式时,如果有同期同类设备销售价格,应先比较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如果销售价格低,就选择销售价格,如果组成计税价格低,就创造选择计税价格的条件,如不再销售不含嵌入式软件的硬件或设备,因为不配置嵌入式软件,有关的硬件或设备就不是最终的完工产品。当然,纳税人不能仅从税收角度考虑此事。 如果只能选择组成计税价格,应在总成本中,划分软件成本和硬件及设备的成本,尽量压低硬件或设备的成本。 如果嵌入式软件和硬件有无法划分的共同成本,应按照收入或成本,划分共同的进项税,选择嵌入式软件进项税较小的方式。 软件纳税安排的其他方法 如果软件生产企业与购买方还有其他业务往来,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软件的价格,压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 另外一种可以考虑的思路是,尽量减少销售环节,由软件生产企业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将中间环节的利润前移到生产环节,提高生产企业销售软件的收入,可以多退增值税。采取设立销售公司或代理商模式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以考虑适当调整销售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在筹划的过程中,应考虑“度”的问题,只能是在可选择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的方法,如果一味追求退税额*5化,过度筹划,可能会被认为是骗取退税,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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