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的征税有何规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问:价外费用的征税有何规定?  答;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