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享受那四项税收优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问:开放式基金享受那四项税收优惠?  答: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给予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四项优惠政策是:  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